各县(市)区、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鼓励更多的企业成为科技型企业,根据《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办法(修订)》(闽科企金[2015]2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和《福建省科技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闽科企金[2015]4号)要求,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实际,我市现组织开展2015年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总体安排
按省科技厅要求,我市本年度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暂定两批次,上下半年各一次,由各县(市)区、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审核,市科技局委托直属科技机构复核。市科技局对上报的备案申请组织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提出推荐备案意见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按有关程序颁发“福建省科技型企业”证书。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每四年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企业称号。科技型企业作为是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途径,我市将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创业投资、科技金融、孵化服务等方面给以优先支持。
二、企业申报
(一)自愿申报。申报企业根据《备案办法》(附件一)的申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进行申报。
(二)提交材料。申报企业根据《备案办法》的要求,填报《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申请书》(附件二之附件)并提交相关材料1式3份给各县(市)区、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
三、各县(市)区、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和推荐
各县(市)区、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分两次对申请备案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提出推荐备案意见,分别于2015年6月15日前、12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1式2份分别报送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和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分工为: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审核鼓楼区、仓山区、台江区和高新区的申请备案企业;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审核晋安区、马尾区和各县(市)的申请备案企业。企业提交的材料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四、市科技局复核和推荐
市科技局委托局直属科技机构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和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复核,该两机构分别于2015年6月20日前、12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及复核汇总表1式2份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依据《福建省科技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闽科企金[2015]4号)精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推荐备案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省科技厅。
五、联系方式
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服务中心 黄 毅 88072519
福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庄华城 83967110
福州市科技局高新工业处 郭文涛 83333531
附件一:《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办法(修订)》(闽科企金[2015]2号;
附件二:《福建省科技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科技型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闽科企金[2015]4号)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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