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高新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十条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5〕265号)文件精神,营造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规范众创空间的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运营管理机构为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营3个月以上,运营管理机构健全,众创空间服务团队须具备一定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相关行业资源。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服务能力能满足创新创业服务需求。
2、具有基本服务配套设施。可自主支配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以上,工位不少于30个;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公共办公(工位)与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总面积的90%,能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免费或低成本办公空间、公共办公场地,并有商务、文印、宽带网络等相关服务。
3、集聚一批创新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入驻众创空间的创业企业(团队)的数量不少于5个,入驻的创业企业应注册在众创空间内。入驻的创业企业(团队)的创业项目应满足“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的要求,有明确的创业目标和计划,并已正式开展创业活动。创业团队应与众创空间签订服务协议,以通过成立企业或成果转让,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具备创业服务功能。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投资及担保机构等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条件的众创空间自身能提供创业投融资服务;建立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技术专家等组成的不少于5人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能够向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专业化服务;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组织创业者开展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活动。
5、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团队)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本标准由福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