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规定要求,为加强对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制定了《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14日
附件:
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支持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市科技局牵头并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组成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协调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协调小组”)。认定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对认定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承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市范围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遴选福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须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注册并按时申报数据。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福州市行政辖区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初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要求及受理时限。申报受理和认定工作通常每年壹次,自申报截止日至公示结束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报送市科技局:
1、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工作场所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4、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
5、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或委托开发协议书,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汇结、外汇收入核销或外汇收入证明材料;
6、企业上年度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证明;
7、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如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第八条 市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受理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市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从认定专家库中,按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组织5名专家形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其中应有财务专家和技术领域(行业领域管理)专家。经专家组推荐的企业,认定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联审,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企业名单,在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网”及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备案,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认定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公章)。
第十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3年重新认定。企业应在届满3年的前3个月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或新认定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提请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复核。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相关单位应提请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复核: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3、技术先进型企业条件发生变化,或认定机构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
复核的重点是对发现的问题或变更的事项进行核查,以明确是否属实。已经证实问题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税款,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自收到成员单位提请复核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企业复核意见,并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附件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外包
类别 |
适用范围 |
软件研发及开发 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
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别 |
适用范围 |
集成电路和电子 电路设计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
测试平台 |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别 |
适用范围 |
信息系统运营和 维护服务 |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别 |
适用范围 |
企业业务流程 设计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
企业内部管理 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
企业运营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
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