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榕科【2016】93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榕政综〔2016〕15号),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依据《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闽科计〔2015〕39号),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是指支持福州市企业购买国(境)内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环境友好、有望形成较强竞争能力的科技成果,并在福州实施转化的技术转移类科技计划项目。
本管理办法所称成果购买是指企业出资通过委托或合作开发、技术转让获得技术成果(含专利技术)的活动。
本管理办法所称技术交易费用,是指成果购买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开发(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和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费用(不含仪器、设备、设施费)。
第三条 企业在成果购买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交易费用,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补助经费用于支持企业开展成果转化后续研发活动。
第四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福州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是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成果购买补助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定期受理,市科技局在每年下半年发布下一年度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方向、申报要求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 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类型与补助标准。
(一)Ⅰ类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指技术交易总额(除Ⅱ类以外项目)为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补助标准:申请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10%,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含)。
(二)Ⅱ类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指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中国职务发明专利,单项技术交易额为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
补助标准:对福州市推荐的列入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Ⅲ类)的,按照省项目补助经费的50%予以资金配套。
第七条 申请Ⅰ成果购买补助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成果购买时间应符合年度申报指南时限要求,优先资助企业购买专利技术。
(二)申报企业应是我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以及在省备案的科技型企业。除政策规定免税企业外,申报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应不少于10万元。
(三)申报企业与成果转让方或委托合作方不得是隶属企业或关联企业。
(四)申请Ⅰ类项目应到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在福州市授权的技术合同认定机构认定并登记的项目。
第八条Ⅰ类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的申报、立项程序
1、市科技局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申请单位根据当年申报指南向受委托机构提交《福州市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申请书》及申请书相关附件。
2、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除核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上述第七条规定外,还要核查申报单位所购买成果是否已落地转化。
3、市科技局成果处根据评审结果,在年度专项经费预算额度内提出立项建议,经局务会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项目补助经费。
第九条Ⅱ类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的实施,按照《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闽科计〔2015〕39号)和省知识产权局项目申报要求执行。
第十条 成果购买补助项目实行资信管理,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