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
《福州市星创天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星创天地建设与管理,营造良好的农村创新创业环境,加快推动我市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福州市星创天地管理办法(暂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星创天地管理办法(暂行)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8月22日
附件
福州市星创天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星创天地建设与管理,努力营造良好的农村创新创业环境,加快推动我市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乡村振兴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撑,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八条措施》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创天地是指由独立法人机构建设与运营,面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一站式开放性综合服务的新型农业农村创新创业平台,旨在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营造低成本、专业化、社会化、便捷化的农村创新创业环境。
第三条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星创天地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星创天地建设与管理制度,宏观指导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组织星创天地建设的申报、认定、调整和撤销。
第四条 县(市)区和高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星创天地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星创天地的申报与推荐工作,配合市科技局开展星创天地认定工作;支持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 运营单位是星创天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负责组织星创天地建设、运行和管理;为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财、物和技术支持, 配合做好星创天地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星创天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以实现集聚创业人才、技术集成示范、创业培育孵化和科技金融服务等任务:
(一)星创天地的建设主要依托具有较强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
(二)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团队)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日常服务等完善的管理文件。
(三)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能满足创业者需求的由天使投资人、技术专家等组成的不少于5人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四)具备基本的服务设施。可自主支配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创业工位不少于10个。能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及创业培训、检测、商务、宽带网络等相关服务。
(五)具备一定的科研开发条件和成果转化能力。立足各地农业农村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具有一批适用的技术成果,有不少于30亩的种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或一定规模的加工基地(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
(六)具备“互联网+”网络平台(线上平台)。通过线上交易、交流、宣传、协作等,促进农村创业的便利化和信息化,推进商业和服务模式创新。
(七)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5个。入驻创客、创业团队、企业经营项目应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
第七条 星创天地由运营单位自行建设,达到星创天地条件后,可申请市科技局认定。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开展一至两次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市科技局组织评审组进行认定,认定合格者,市科技局授予“福州市星创天地”,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星创天地采用后补助方式奖励,市科技局对认定的“福州市星创天地”,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办法》和《关于扶持“双创”工作的八条措施》进行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