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修建。其中设区的市所辖的市、区按照上限要求修建,所辖的县按照下限要求修建。
国家对前两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结合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修建标准的规定。
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战时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途径,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种相结合的做法与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相比较,不仅节约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可以大大节约城市用地。实践证明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利于提高城市人民防空的防护能力,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挤,解决城市防灾救灾避难场所问题,有利于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和为经济建设。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现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划定城市规划区的主要目的,在于从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出发,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以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逐步实现。
“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工业园区以及工业项目内的非生产性建筑、综合厂房中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包括生产车间、生产制造监控用房和机房、产品检验验收用房、厂房附属更衣淋浴用房、厂房附属仓库、门卫以及配电、水泵、蒸汽等设备用房等。
建筑层数及栋数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中建筑物的层数及栋数为准。
地面总建筑面积可以参考建设项目的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作为依据,计算规划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确定。这里所说的的“抗力等级”是指按可能受到的空袭威胁,划分为甲、乙两类。甲类防空地下室防常规武器和核武器、生化武器的袭击;乙类防常规武器、生化武器的袭击。因此抗力级别分为防常规武器和防核武器,常用的分别有: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常6级);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5级、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核5级)。这里所说的“战时用途”是指战争时期防空地下室的功能。常用的分类有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