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4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是推进我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具体措施,对其中六条涉及人防工程建设内容作以下解读。
一、加快人防专项规划编制,促进与城市地下空间融合发展
人防专项规划是推进人防资源科学合理配置的蓝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统筹,是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省人防办下发了《关于推进人防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要求各设区市、县(市)根据“通知”的时间节点,加快组织编制人防专项规划。在建设种类齐全、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的人民防空防护体系的基础上,突出人防资源综合利用,服务社会公共体系的功能,努力构建城市立体化发展的新格局。按照省人防办与省住建厅2012年联合行文《福建省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有人防专项规划内容,特别在城市中心、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编制的地下空间详细规划中,应落实人防专项规划相关要求;城市土地出让涉及人防专项规划要求的,应将人防相关内容及指标列入出让条件。
各设区市、县(市)在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时,应把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根据《福建省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的技术要求,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落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使城市地下空间在充分发挥其商业、娱乐、停车、仓储、地下交通等功能基础上,利用其固有的防护效能,战时作为人员、装备应急掩蔽场所使用,达到平时功能与战时功能的有机统一,实现资源共享。
二、修订与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相适应的人防工程设防标准
要求按照因地制宜、分类设防、突出重点的原则,构建功能完善、抗力相当的城市防护工程体系,科学确定人防工程设防标准,是推进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的科学路径。目前,在现有人防工程设计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国家正在制定《人防综合体设防技术设计标准》,省人防办根据“通知”要求,出台了《福建省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同时省人防办将结合人防条例修订,制定《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标准管理规定》。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人防工程提出不同的防护要求;对公共人防工程,采取适当降低防护要求,减少防护资金投入,打造多功能大型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综合体),达到防护效能与服务社会公共体系的统一;强调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要,城市地下综合体、地下交通干线等的建设应当符合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设防技术标准,具备一定的防空功能;明确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修建的人防工程,以及各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新农村建设、“造福工程”搬迁安置的民用建筑结合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可按照福建省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防护技术标准确定工程战时功能、防护等级,以降低工程造价,实现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融合发展。
三、规范人防工程使用权取得及权属
“通知”明确单建式人防工程用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可以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人防地下空间项目可免收地下空间的土地出让金等优惠政策。明确防空地下室防护区(即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所有权登记为全体业主。为此,各级人防部门应协调当地房产部门进行防空地下室权属确定工作,要求其停止对开发商办理防空地下室车位产权的做法。自“通知”施行之日起,在办理地下室车位权属前,人防部门应先在竣工备案的文件上核定防空地下室防护区范围。同时,省人防办将研究制定防空地下室权属归业主后的维护管理办法,建立与专业性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的维护管理制度,保证人防工程平时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单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属单位可按照《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福建省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采用BOT或其它合作方式修建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应在相关合作合同等文件中明确该人防工程所有权、经营期使用权归属及使用权转让条件等,要研究借鉴商品房预售管理的做法,通过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为投资人拓展融资渠道,促进人防工程投资资金的良性循环。
四、鼓励平战结合人防综合体建设
“通知”鼓励社会资金以BOT、TOT、PPP等方式投资建设平战结合人防综合体,明确人防综合体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其它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地方级收入部分。供电、供水部门要优先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用电、用水需要。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人防主管部门应落实全省人防工程资产充分开发利用现场会要求,于年底前,结合人防规划,开展平战结合人防综合体项目或兼顾人防需要城市综合体的选址工作,做好项目储备报省人防办,建立项目库,并编制项目前期规划文本和推介书。条件成熟的部分县市应同步跟进落实。要求各设区市应在3年内建设一个以上大型示范性人防综合体或兼顾人防需要的城市综合体;有条件的县(市)要建设一个以上中小型单建式人防工程。
五、发挥防空地下室综合效益
转变防空地下室单一使用功能,促进居住小区防空地下室连片开发、地下连通和地面地下交通衔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或分期实施的项目,在结建审批时,可以通过编制项目人防修建性规划,统一集中建设防空地下室,形成规模效应。应充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面积单列,不计入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的优惠条件,鼓励防空地下室发挥商业活动、社区活动等功能,实现综合效益,提升城市居民生活品质。
六、促进早期人防工程开发利用
早期人防工程是宝贵的人防资源,要加强对早期人防工程的综合治理,按照封存报废、维持现状、改造利用等办法分类处理。对于可能危及安全的人防工程,应采取消除隐患的对策措施。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在普查、测量的基础上统一筹划,进一步盘活好早期公用人防工事,探索推进人防资产管理的资本化运作方法,多种渠道吸引民间资金进行加固改造和开发利用。对具备开发利用价值的,可采用招投标方式引入投资人,将其改扩建为地下商业、停车、国防教育、物资存储等场所,实现综合利用效益最大化。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工事幅员小、改造投资大、难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的早期人防工程,可在招投标条件中赋予合理的政府奖励政策,奖励资金可从人防易地建设费列支。参与早期人防工程开发利用租期年限可根据工程情况合理确定,对于租期3~5年的投资人,可免收半年的国有人防工程使用费;租期5年以上的,可免收1年的国有人防工程使用费。
省人防办副主任 胡启泰
(转自福建省人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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