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的解读
时间:2017-10-27 16:29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于10月13日新修改后施行,与其相配套的《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5〕87号)的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现阶段法规要求,同时结合当前人防工程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省人防办对原《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进行修改,现修改的《规定》作如下解读:
      一、《规定》出台背景
11月份启动文件修订工作,形成《规定》征求意见稿,并下发各设区市人防办征求意见,12月份各设区市反馈意见后,集中有关人员修改完善,提交2017年度省人防办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二、《规定》修改主要内容
    (一)与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相适应,调整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
    (二)分期建设项目采用同期规划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原则,当本期(批)应建规模确实较小时,在承诺后才可统筹建设;
    (三)根据统一全省人防行政审批名称和规范服务指南的要求,对全省“结建”审批要件进行了精简;
    (四)将核发“结建”审批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纳入公共服务事项,明确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发放的时限以及内容(包含建设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等相关指标)。
来源: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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