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规定,为适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结合我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实际,出台《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人防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拟制过程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省人防办工程处在前期对各设区市人防办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拟制了《实施意见》初稿,在广泛论证以及征求各设区市人防办意见后,于2019年1月正式发文征求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审改办等部门修改意见,并形成《实施意见》。本《实施意见》经省人防办2019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5月1日起执行。
三、《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1.实现全流程的再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其中人防部门出具《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环节,由原来依申请服务事项调整为人防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动服务,告知相关人防建设条件。原防空地下室审批调整至施工许可阶段完成。
2.实现审批时限再压缩。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办理时限由原来的4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办理时限由原来的3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人防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时限由原来3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
3.实现审批材料再减少。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和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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