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7年11月经修订并颁发实施以来,对规范人防工程监理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的公布实行,现行的《规定》存在着与有关政策规定不对应、不衔接等问题,不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鉴于以上原因,我办对《规定》进行重新修订。《规定》修订过程中,我办广泛征求了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意见建议,经多轮研究、讨论、修改后成稿,并经我办2020年第九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
二、修订依据
修订《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下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原《规定》共有36条,本次修订对15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对13个条款进行删除,新增加1个条款,修订后的《规定》共有24个条款。修订内容主要如下:
(一)删除涉及人防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许可的有关规定。由于人防工程监理人员职业资格许可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故本次修订删除原《规定》第五章“人员资格管理”中关于人防工程监理人员职业资格许可的相关内容,并对涉及人防工程监理人员现场执业的有关条款表述进行调整。
(二)修订涉及行政审批有关规定。修订原《规定》第三章“资质申请、受理和审批”中涉及人防工程监理行政审批有关规定,使之与目前“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改革、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等要求相一致。
(三)删除涉及责任主体失信惩戒的有关规定。因国家人防办于2018年颁布了《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国人防〔2018〕117号),故删除原《规定》第四章“监督与管理”中涉及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记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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