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防办,各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企业:
根据国家、省人防办关于人防行业从业企业诚信评价工作有关要求,为更好地落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企业(以下简称防护设备企业)信用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防护设备企业生产、销售、安装及相关管理活动行为,结合我市防护设备管理实际情况,现将防护设备企业信用登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信用登记管理范围
凡在福州地区(含五区七县)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和安装的防护设备企业,经人防主管部门查实,存在违反国家、省、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的不良行为。
二、列入企业信用登记管理的违规行为的分类和处罚
防护设备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经查实的,人防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报请省人防办停业整顿、上报省人防办报请国家人防办撤销其许可资质等办法处理。
(一)防护设备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采取警告处理。
1、未按时申报防护设备产品进场报验造成防护设备安装前产品质量无法检查的;
2、未按时报备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安装合同的;
3、不按规定落实防护设备产品电子注册和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竣工验收信用评价工作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人防工程项目业主邀约,不参与防护设备报价和工程招投标的;
5、违反防护设备信息价格有关规定,额外加价销售的;
6、防护设备产品或安装质量的保证项目不符合规范要求,同类质量问题被提出整改3次的;
7、不及时配合人防工程施工、不及时落实防护设备问题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影响工程竣工验收被相关单位投诉的;
8、违反防护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
(二)防护设备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防主管部门采取通报批评处理,并报省人防办进行公布期为六个月至一年的不良行为记录。
处以六个月公布期不良行为记录的违规行为:
1、防护设备非标产品未经报批就组织生产安装的;
2、防护设备安装施工未按规定进行分项分部质量评定,缺少安装质量内业的;
3、未编制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就开展施工的;
4、工商注册所在地在福州地区的防护设备企业在产品生产上存在省人防办规定的应予通报批评的生产质量问题的;
5、处以警告处理后再次出现类似违规行为的。
处以一年公布期不良行为记录的违规行为:
1、隐瞒不报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的;
2、隐瞒不报防护设备产品进场施工的;
3、不按图加工,工地现场拼装焊接防护设备的;
4、搞价格联盟、串通投标、划区域销售以及其它违反诚信经营行为的。
(三)防护设备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防办报请省人防办停业整顿处理。
1、不参照省人防办制定的防护设备产品销售安装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工程合同的;
2、委托他人或企业销售和安装防护设备的;
3、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企业资格年检或换证的;
4、产品生产存在偷工减料行为的;
5、无图纸或无正规图纸生产以及私改图纸生产的;
6、违反不良行为记录管理规定,在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和范围内承接新的业务。
(四)防护设备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防办上报省人防办报请国家人防办撤销其许可资质。
1、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使用伪造的许可资质的;
2、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的;
3、制假售假、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4、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安装的;
5、异地私设加工点生产防护设备的。
以上规定中未列出的其它违规行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三、企业信用行为登记管理的程序
(一)对发现的防护设备企业违规行为,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按照省人防办《关于开展人防工程建设领域黑名单记录和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
(二)对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发出约谈通知,做好约谈笔录,提出处理意见。防护设备企业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做出处理意见的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三)处理意见出具后报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按级报省人防办核实作不良行为记录处理。
(四)在人防门户网站公布违规事项相关信息。
各防护设备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生产安装技术水平,依法依规执行防护设备管理各项规定,确保防护设备工程建设质量。各县(市)、区人防办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防护设备企业信用登记管理工作,通过“抓两头、带中间”的办法推动防护设备行业健康发展。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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