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闽[2002]房133号文规定:
一、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享受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民用建筑。
二、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享受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 ㈡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
2.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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