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下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
(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予以免收。
(2)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3)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免收。
(4) 除中小学、幼儿园外学校教学楼、营利性的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及为残疾人修建生活服务设施的民用建筑,予以减半收取。
(5) 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项目,予以免收。
(6) 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7)为主体工程施工服务,竣工后必须拆除的临时性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8)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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