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福州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范围》(榕车改办〔2018〕22号)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1.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接访处置等应急公务;
2.送领机要文件、急件材料、大额现金、大宗物品;
3.参加重要外事活动和公务接待;
4.参加上级机关在榕的考察、调研、督察活动;
5.参加省厅局级以上机关和市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重要会议的应急接送;
6.牵头组织跨部门集体视察、工作检查、考核;
7.前往一线、重点项目现场处理应急公务;
8.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就医的;
9.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用于参加跨区域出差、下基层调研和集体公务(应跨部门或不同处(室)达三人以上)等出行活动;
10.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重要公务出行;
11.职能部门用于执行一线执法以及相关的公务活动;
12.离退休干部参加本单位或上级统一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或集体活动;
13.承担离退休干部职能的相应部门的工作人员组织与离退休人员有关的公务活动,包括团拜、慰问、探病、善后事宜等;
14.机关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开展的集体活动。
二、公务用车派遣流程
1.上述各类车辆的使用必须全面采取向市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登记派车,按照平台系统软件的相关流程进行操作。
2.机关公务用车派遣由综合处负责,使用人填写公务用车派遣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同意,由综合处负责登录公务用车服务平台派车。
3.机关公务用车派遣权限,福州地区一天内使用由分管领导签批同意,福州地区以外或超过一天使用的由主要领导签批同意。
4.管理中心、平战结合保障中心所属车辆使用管理由所属单位负责,参照本规定制定车辆使用规定。
三、其它相关事项
1.出行人员可根据公务需求在公务用车派遣单上填写往返行程(如单位、市政府、东部办公区、金山交通委、福飞路统战部以及今后新开发的驻车地点等),如车辆顺道经过出行人员住所附近的,允许就近在大路上下车,严禁车辆进入出行人员住所小区。
2.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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