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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主体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服务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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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经营服务型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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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 防空办公室 |
人防易地 建设费 |
是 |
口政府定价 |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4]347号文、2、《关于印发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3、《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闽价〔2002〕房133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7、《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线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8、《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2019]76号)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2019]53号) |
非工业项目1800元每平米,工业项目900元每平米 |
依法未达到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项目可缴纳易地建设费(1、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 2、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四百平方米的。) |
一、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关于印发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第四条“对新建学校教学楼减半收取易地建设费”;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线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第一条:“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4]347号)第一条:取消原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不同防护级别分别制定收费标准的做法,改为按照统一的收费标准执行;降低工业项目中民用建筑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免 1、《关于印发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第四条:“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的危房翻建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受;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2、《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闽价〔2002〕房133号)第五条: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翻建,而且是原地原业主原面积翻新改造的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第三条第五款:“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和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对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他费用。”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线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第一条:“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2019]76号)第四条: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2019]53号)第一条: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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