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告知承诺书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申 请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部门: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服务部门的告知
按照《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告知承诺制办法》,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就“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实施此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为:
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十三条第四款 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管理规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附件“保留事项”中第34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3.附件2:第20项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下放至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4.《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闽人防办﹝2015﹞87号)
(二)法定条件
此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项目已经立项并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2)按要求须落实建设防空地下室的;
3)防空地下室图纸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受他人委托申请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原件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盖章);
4.发改委立项批文或备案表(复印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6.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意见书及报告书(附审查合格的人防图纸目录)(原件1份);;
7.设计院人防面积核算表(原件1份);
8.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包含总平面、地面一层、防空地下室平面电子文件);
9.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专篇(原件1份,设计单位盖章)
(四)提交材料的要求
1.下列材料必须于申请人向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
第1-7项、第9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于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第8项.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包含总平面、地面一层、防空地下室平面电子文件)
3.下列条件申请人应当于
□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整改或具备条件
①
② ……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愿意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向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必须首次递交的材料后(一式二份),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2.申请人承诺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或达到法定条件。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或者经监督核实后未达到法定条件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3.行政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三、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等;
(三)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服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完成整改或者具备场所条件;
(四)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接受行政服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部门: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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