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0〕13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实施“减证便民”改革,有力帮扶我市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决定进一步加强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推动新一轮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尽快落地落实,确保资金及时规范发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1.就业困难人员;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灵活就业。
三、阶段性延长补贴期限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第三年期满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稳定就业指在我市企业单位参保缴费实现就业),可申请延长享受一年。
四、提高社保补贴标准
社保补贴标准,从我市上年度灵活就业窗口最低缴费额的50%提高到65%。补贴项目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并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项目对照执行。
五、推行同城常住地就近申报和线上便捷申报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后,可向常住地属地的社区(村)或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就近申请对当年已缴纳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非福州市户籍且常住地不在福州的符合条件对象,在福州市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缴纳灵活就业社保费后,可直接向福州市劳动就业中心申报。
积极推动社保补贴申报由线下向线上拓展,实现线上服务同步联动。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通过“榕e社保卡APP”等网上申报端口进行相应类型申报的,按网上申报指引填报本人身份证号码、常住地、联系电话、就业创业证编号、社会保障卡等信息,并核对系统匹配结果即可,均不再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六、完善社保补贴审核流程
社区(村)、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对线下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县(市)区就业中心。各县(市)区就业中心通过查询“福州金保信息交换系统”或者经信息共享获取的社保缴费数据、“社保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等,核实申请人申报补贴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以及享受社保补贴的起始时间。填写审核意见及盖章后,应将信息录入“社保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对通过网上申报端口进行申报的申请人,各县(市)区就业中心应直接在网上信息系统予以审核。
各县(市)区完成审核程序后,应将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名单、补贴类型及拟补贴金额等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七、规范社保补贴发放
各县(市)区就业中心完成审核及公示后上报,经同级人社局审批同意,报同级财政申请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人社部门,再由人社部门将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至申请人的银行个人账户。所需资金可从省、市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以及县(市)区配套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经比对审核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条件的,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可申请从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
八、其他事项
1.自2021年1月1日起,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常住地受理负责办法,各县(市)区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社保补贴,均由同级人社、财政按本通知规定自行支出。市财政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城区财政之间,不再执行先行垫付和各承担50%的办法。
2.按照《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榕财社〔2019〕69号)精神,对就业补助资金市级财政将在统筹使用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基础上,按照因素分配法,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县(市)区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其中社保补贴等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及就业资金支出的绩效将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对落实社保补贴政策措施力度大、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市)区,市级将在分配下达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
3.我市城镇零就业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按规定按时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的,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