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78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108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0〕137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以工代训政策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工代训范围
(一)支持困难企业以工代训,稳岗位、保生活。
1.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以下简称五大行业)以工代训补贴范围扩展到大型企业。
以上企业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受理期限至2021年3月。
(二)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开展以工代训,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可根据新吸纳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受理期限至2021年3月。
(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开展以工代训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受理期限至2022年3月。
(四)列入2019年、2020年稳岗补贴企业名单中的企业不再享受以工代训政策。(即:《2019年度市本级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企业名单》、《2020年春节期间稳就业奖补公示企业名单》和《2020年度福州市中小微困难企业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二、以工代训条件
(一)中小微困难企业和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企业以2020年上半年累计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同比2019年上半年下降20%以上来确定,外贸企业以2020年上半年进出口额(人民币)同比2019年上半年下降20%以上来确定。(企业划型根据闽人社文〔2020〕36号文件享受减免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类型确定)。
(二)企业和职工在2020年6月30日前已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申请以工代训补贴当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企业提供以工代训职工上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且月工资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以工代训补贴标准
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不同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申请补贴的月数总和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四、以工代训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及时登录“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向生产经营主体注册地所在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报告、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上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二)审核发放。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做好审核工作,加强申报材料形式审查,重点审查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培训对象资格、工资发放凭证,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提供以工代训补贴。
五、优化管理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优化经办服务,做好做实以工代训各项服务管理工作,实行“打包办”和“快速办”,提高资金审核发放效率。逐步推动补贴受理审核发放全程网办,推广“不见面”服务,为企业提供便利。
六、加强工作监管
(一)信息公开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布拟拨付补贴资金的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参加以工代训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等信息,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二)违规处理
对生产经营主体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手段骗取补贴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追回已拨付的所有以工代训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申报单位终身不再具备申领政府培训补贴条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要求
(一)以工代训补贴和岗前培训补贴不重复申领,开展以工代训后不再开展岗前培训,以工代训纳入劳动者享受其他类型补贴总次数(按1次计)。在疫情期间已经申请简易岗前技能培训的企业职工,允许再次(按再1次计)申请以工代训补贴。
(二)劳务派遣人员由用工单位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三)申请以工代训的中小微困难企业和五大行业企业范围参照税务部门、商务部门、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判定。
(四)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流程按照《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以工代训政策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榕人社培〔2020〕44号)文件规定办理。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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