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3-0200-2011-0008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11-11-07
  • 标    题: 关于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社法〔2011〕9号
  • 发布日期:2011-11-07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规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的通知
榕人社法〔2011〕9号
来源: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1-11-07 00:00

局各相关处室、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化建设,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局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要求如下:

1、直接由本局业务处室经办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经办的业务处室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诉讼起诉状、上诉状副本之日起两日内将应诉答辩状、证据、委托手续等案卷相关材料报局法规处审查。经办业务处室、法规处参加每周三案情分析例会,非经办业务处室、相关直属单位是否参加例会由法规处请示分管领导后由法规处通知。案情分析例会由经办业务处室汇报案情,法规处及其他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发表案情评议意见。案情分析会应形成评议笔录,由与会人员签字。经办业务处室根据评议结果修正应诉材料。

2、受局机关委托行使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受委托的单位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诉讼起诉状副本之日起三日内准备好应诉答辩状、证据、委托手续等相关材料报局相关业务主管处室业务审查把关。业务主管处室、法规处参加周三案情分析例会,受委托单位、其他相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是否参加由经办业务主管处室请示分管领导后并通知相关单位。案情分析例会由受委托单位或经办业务主管处室汇报介绍案情,法规处就程序和法律适用分歧提出评议意见。案情分析会应形成评议笔录,由与会人员签字。经办业务主管处室根据评议结果将应诉材料交由受委托单位修正。

3、具体行政行为经办单位报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查材料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诉讼起诉状、上诉状副本及相应的答辩(应诉)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诉讼答辩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陈述主要围绕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三方面展开,同时就申请人、原告、上诉人提出的申诉意见提出辩驳,答辩状答复书中应表明收到申诉副本的时间);证据清单(制作证据清单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逐一列于清单表上并写明页数、证明对象等内容,清单表上证据应包含有送达回证、适用的法律法规等证据);出庭应诉委托手续(出庭应诉一般由经办单位根据局机关委托授权派员出庭应诉,案件特殊复杂的也可以由经办业务主管处室和法规处或聘请律师根据局机关委托授权(共同)出庭应诉)

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材料准备妥当后,由经办或主管业务处室在规定的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期内报局办公室按局文件签发用印流程签发用印,局办公室作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局各相关处室、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责任感,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业务水平。凡涉及我局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被上诉人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按以上四点工作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答复、答辩材料进行审查、案情分析。各单位未及时或未按以上四点工作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应对由此产生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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