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3-0200-2017-00050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17-04-20
- 标 题: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有关职业能力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社培〔2017〕49号
- 发布日期:2017-04-20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社局、公务员局、教育局、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有关园区,有关职业院、企业:
经研究,现将《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有关职业能力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有关职业能力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4月20日
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
措施》有关职业能力建设奖补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办〔2017〕5号)精神,推进实施《关于加强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五条措施》第三、第四条有关职业能力建设工作(以下简称《五条措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补助标准和待遇
第二条《五条措施》第三条所指的“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院校,按照所培训对象获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数,给予每人350元补贴”的对象,是指在我市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实名制登记并经过培训获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榕务工人员),补贴给受训者个人。
第三条《五条措施》第三条所指“职业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所指的企业,是指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设立的各类企业,企业设有专门负责职工培训的部门,具备相应职业培训场所和设施。每年能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提取比例为工资总额的1.5%-2.5%)。企业拟开展职业培训资金直补工作的职业工种,应是我市目前实施社会化考评的国家职业资格工种。企业重视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建立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晋升、激励制度,逐步落实级酬挂钩制度。在组织初、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时,能按比例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或认定工作。企业直补的对象为在我市办理“就业登记”,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级别给予补助,补贴标准为:初级工补助500元每人,中级工补助700元每人,高级工补助1000元每人,技师补助1600元每人,高级技师补助2000元每人。第四条《五条措施》第三条所指“见证补贴”是指在我市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实名制登记并获得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榕务工人员),“见证补贴”标准同“培训经费直补企业”补助标准。
第五条 《五条措施》第三条“实习补贴”对象为在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诚信用工企业实习3个月以上的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职业院校(含中职学校、技工院校、高职院校,下同)毕业年度在校生。“实习补贴”职业院校实习生在企业实习补贴期限为3个月,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每个实习生只能享受一次实习补贴。
第六条《五条措施》第三条“首席高级技师”是指由企业自行认定的“首席高级技师”。首席高级技师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1年以上,目前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生产技术工作。企业认定“首席高级技师”需按《关于在福州市企业中推行首席高级技师制度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认定,企业认定首席高级技师,实行首席高级技师岗位津贴,企业“首席高级技师”可优先推荐福州市“首席高级技师和优秀高技能人才”,可优先推荐省、部级高技能人才有关荣誉和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七条《五条措施》第四条“拔尖高技能人才”是指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国务院特殊津贴、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世界职业技能竞赛前三名获得者和获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高级技师,“拔尖高技能人才”可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
第八条《五条措施》第四条“优秀高技能人才”是指福建省技能大师、福州市首席高级技师获得者。“优秀高技能人才”享受“福州市总部高管人员医保待遇”。
第九条 《五条措施》第四条 “经认定符合《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榕委办〔2013〕6号)的我市引进拔尖高技能人才和优秀高技能人才”享受购买人才公寓和一次性购房补贴,是指从福州市外引进、符合当期福州市人才公寓申购公告规定的拔尖高技能人才和优秀高技能人才,按照《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第一、二、三层次人才享受相应的人才住房政策。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五条措施》第三条“见证补贴”申请发放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劳动者实名制登记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央属国家企业、省属、省级重点以上技校、省属鉴定站申请补贴纳入劳动者实名制登记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负责机构代为申报的受理,各县(市)区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个人申报的受理。
第十一条《五条措施》第三条“培训经费直补企业”,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省、市国资委直属国有企业、省属以上非国资委直属企业直接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
第十二条《五条措施》第三条“结业证书”补贴,按实名登记地原则,向县(市)区人社部门申请,申请程序参照第十条“见证补贴”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五条措施》第三条“实习补贴”由职业院校实习生本人向所在院校提交申请,经院校审核后按属地管理原则报送材料。在福州大学城的职业院校向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申报,其他职业院校(含省属在榕职业院校)按所在地向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
第十四条《五条措施》第三条企业“首席高级技师”由企业按《关于在福州市企业中推行首席高级技师制度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自行认定,企业认定“首席高级技师”,享受相关待遇,需报备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市)区人社部门每季度将辖区内的“首席高级技师”汇总报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第十五条《五条措施》第四条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总部经济高管医保待遇”向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申请,经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保健办等部门审批后,发放相应保健证。
第十六条《五条措施》第四条 “我市引进拔尖高技能人才和优秀高技能人才”享受购买人才公寓和一次性购房补贴,依据当期福州市人才公寓申购公告规定申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所有人才均须在我市到岗履职,未到岗的暂不兑现,以调离我市的不再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2017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与以往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 申报对象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申报人,追回全部奖励资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一律取消今后参评省市人才计划资格。所在单位不再享受省市部门有关技能人才荣誉和补助。
附件:1、福州市各级技能人才服务窗口联系方式
2、具体事项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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