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3-0200-2019-00119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19-09-19
  • 标    题: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审计局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社劳〔2019〕31号
  • 发布日期:2019-09-2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审计局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人社劳〔2019〕31号
来源:人社局 时间:2019-09-25 16:22

市直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榕政〔2019〕7号)精神,我市制定了《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审计局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

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管理,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内控机制,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2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榕政〔2019〕7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市属企业本部及市属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市属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以及市属有关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企业,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执行国家、省和市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政策的情况。

(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列支和发放情况。包括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的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工资总额情况、年度工资总额提取、使用、结余情况;工资列支渠道、发放情况和实际水平等;工资外收入组成部分(如福利性收入,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各类商业保险等由企业缴纳的部分)、列支渠道和实际水平等;企业试行股权、分红权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及实施情况;被派遣劳动者收入分配情况;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填报情况等。

(三)企业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情况,包括企业负责人收入确定办法及程序、薪酬构成及水平、业绩考核情况、与在岗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差距等情况。

企业执行工资薪金税收管理规定的相关情况,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第五条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按照企业隶属关系分级负责,采取企业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和行政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以企业自查为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要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分级检查责任,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上一年度本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违规情形应当主动纠正。市属国有企业应于每年的9月底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

 第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企业自查情况和分级复核情况汇总书面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和相关文件;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工资总额的批复文件;

(三)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内外收入的财务凭证;

(四)企业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

(五)经审计的财务决算表和审计报告;

(六)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自查报告;

(七)监督检查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为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对象:

不按规定报送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材料的:

不按规定披露工资分配信息的;

报送的工资总额执行结果备案材料或披露的工资分配信息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

违规超提超发或列支工资总额、滥发工资外收入的;

职工工资水平下降而企业负责人薪酬增加的企业;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不落实的企业;

职工平均工资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企业。

第十条 经查实,市属国有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违规列支工资总额、在工资总额外发放工资性收入等违规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应按规定整改到位。

 对市属国有企业存在超提工资总额的,超提的工资总额应作为利润冲回,并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依法依规补缴税款,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额度,并对违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超发工资或违规列支工资的,除按超发额(违规列支额)在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中扣回外,扣减领导班子成员一定比例绩效年薪,具体扣减办法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制定的所监管企业工资管理实施办法确定。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情况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国资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等部门。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所属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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