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3-2500-2021-0022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1-04-17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福州市“双一流”高校毕业生落地奖励申报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社综〔2021〕80号
- 发布日期:2022-09-16
- 有 效 性: 有效
根据市政府2020年12月发布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系列惠企政策的通知》(榕政办〔2020)114 号)中《福州市高层次人才七条支持措施》精神,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榕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一年后给予硕士每人3万元、本科每人1.5万元人才奖励。经研究,现将进一步做好福州市“双一流”高校毕业生落地奖励申报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件释义
1.政策所称的人才奖励分两次发放,发放经费时人才必须在我市企业到岗履职。其中,在我市企业工作满一年后,经申请认定后发放一半奖励;在我市企业工作满三年后,经申请认定后发放另一半奖励。在我市企业工作满三年,但尚未申领第一次落地奖励的毕业生,可申领一次性落地奖励。
2.政策所称的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是指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年度《关于公布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的通知》中公布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名单。所称的境外著名大学,是指“国际公认知名的三大世界大学最新排名(ARWU、QS、THE)位于前200名的境外大学(符合其中之一即可)”或“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排名前100位的大学(参照上海软科或校友会中国两岸四地大学两类排名均可)”。最新排名,指毕业当年的排名,如果毕业当年没有排名的,以申报时的最新排名为准。
3.政策所称的我市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为福州市财政收入”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来我市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需符合下列条件:
1. 毕业于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境外著名大学;
2. 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必须于2014年1月1日之后毕业、2016年1月1日之后在我市企业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必须于2015年1月1日之后毕业、2017年1月1日之后在我市企业工作满一年及以上。
3. 按规定在我市企业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工薪个人所得税;
4. 受聘的须与我市企业签订3年以上全职聘用(劳动)合同,个人创办企业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三、申报程序
申报主要通过网络申报方式进行,部分无法通过网络申报的人员可通过线下窗口进行申报。具体途径如下:
1、网络申报:企业登录“福州人事人才网”(网址:https://www.fzrsrc.com)“高层次人才网上申报平台”进行企业资质认证;企业资质通过后,人才登录上述平台申报。
2、线下申报:由人才或企业向属地县(市)区人社局(按企业所得税归属原则,下同)人才服务窗口申报。
四、经费保障与发放
经属地县(市)区人社局研究同意后,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先行垫付,直接发放给人才本人。
(一)奖励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
1.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为五城区的企业,由福州市本级和区财政各承担50%奖励经费;
2.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为各县(市)、高新区、长乐区的企业,由同级财政自行承担100%奖励经费;
3.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全部为福州市财政的企业,由福州市本级财政承担100%奖励经费。
(二)市本级财政承担经费每半年结算一次。各县(市)区、高新区于每年5月15日、10月15日前将奖励发放情况上报福州市引进人才服务中心。经审核汇总后由福州市人社局向福州市财政局发函结算福州市本级财政承担经费。
(三)所有人才必须在我市企业到岗履职。在奖励经费发放前流动到新工作单位(指我市企业)的,由新工作单位的属地县(市)区人社局落实奖励经费。
五、其他事项
1.申报对象、单位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取消已获得的奖励资金,由相应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追回,并通报征信部门。所在单位原则上3年内不得享受我市人才项目经费支持。
2.本通知由福州市人社局、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