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3-1000-2024-0014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4-09-19
- 标 题: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向社会公布2024年第二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公告
- 发文字号: 榕人社监〔2024〕16号
- 发布日期:2024-09-24
- 有 效 性: 有效
为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规定,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2024年第二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一、福清市骏腾包装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福清市骏腾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553239097X;地址: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洪宽工业村洪宽三路;法定代表人:马幼华。
2023年12月26日,福清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陈某某等人投诉称被福清市骏腾包装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事宜。
经查,该公司共拖欠陈某某等75名工人工资,合计数额155.112万元。该公司目前已关停,法定代表人马幼华失联。2024年1月8日,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因法定代表人马幼华躲匿,该文书按规定进行张贴送达和邮寄送达。
2024年1月18日,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福清市公安局侦办。目前,福清市公安局已对该案立案侦办。
二、福州市晶点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福州市晶点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BTJQ833Q;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南厝村966厂房1座;法定代表人:林振华。
2023年12月18日,福清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陈某某等人投诉称被福州市晶点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事宜。
经查,该公司共拖欠陈某某等81名工人工资,合计数额139.3596万元。该公司目前已关停,法定代表人林振华失联。2024年1月9日,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因法定代表人林振华躲匿,该文书按规定进行张贴送达和邮寄送达。
2024年1月18日,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福清市公安局侦办。目前,福清市公安局已对该案立案侦办。
三、福清福兴逸晟石材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福清福兴逸晟石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2TJ7K2K;地址:福建省福州保税港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110室072区间;法定代表人:林忠弟。
2023年11月30日,福清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吕某某等人投诉称被福清福兴逸晟石材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事宜。
经查,该公司拖欠吕某某(拖欠工资期间为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金额为2.6256万元)及陈某某工资,合计数额3.1256万元。该公司目前已关停,法定代表人林忠弟失联。2024年1月23日,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公司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因法定代表人林忠弟躲匿,该文书按规定进行张贴送达和邮寄送达。
2024年2月8日,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福清市公安局侦办。目前,福清市公安局已对该案立案侦办。
四、福清市天福大酒店(丁松艮)拖欠劳动报酬案
福清市天福大酒店(丁松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2XW6UP71;地址: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福庐北路16号;实际经营人:丁松艮。
2024年1月26日,福清市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吴某某等人投诉称被福清市天福大酒店实际经营人丁松艮拖欠工资事宜。
经查,丁松艮拖欠吴某某等14名工人工资,合计数额11.35万元。实际经营人丁松艮失联。2024年2月2日,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福清市天福大酒店(丁松艮)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因实际经营人丁松艮躲匿,该文书按规定进行张贴送达和邮寄送达。
2024年2月8日,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福清市公安局侦办。目前,福清市公安局已对该案立案侦办。
五、福建恒广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案及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案
福建恒广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260178876E;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二期)3#楼14层01办公;通讯地址:福州市晋安区玉井路蓝光星珀9#511;法定代表人:张可凎。
2024年4月16日,连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调查欠薪过程中发现福建恒广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承包的连江中庚香悦公馆(香悦府)公共部位装修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及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经查,福建恒广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承包的连江中庚香悦公馆(香悦府)公共部位装修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及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连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于2024年4月25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连人社监令字〔2024〕第1号、连人社监令字〔2024〕第2号),责令该公司自收到该文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及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但该公司经责令逾期拒不改正。2024年6月5日,连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公司方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连人社监告字〔2024〕第3号、连人社监告字〔2024〕第4号),该公司收到该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向连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
2024年6月19日,连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公司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人社监罚字〔2024〕第3号、连人社监罚字〔2024〕第4号),对公司方分别作出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罚款(两案合计对公司方处10万元罚款)。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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