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榕委办发〔2018〕1号)精神,加强基层创业平台建设,更好地为毕业生创业提供项目孵化、场地支持等服务,现将我局制定的《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示范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示范园管理办法(试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示范园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示范园(以下简称“孵化园”)的管理,打造规范化创业载体,保证孵化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园的功能主要是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创业指导、项目推介等创业孵化服务,协助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自主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我市创业起到引领示范作用。
第二章 孵化园的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 孵化园由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指导监督,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有孵化园管理经验的第三方机构成立孵化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孵化园管委会”)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孵化园为入驻创业企业(团队)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入驻创业企业(团队)提供“入驻申请—入驻管理—创业帮扶—期满迁出”的公共创业就业服务,协助创业企业(团队)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二)为入驻创业企业(团队)提供经营办公场所;
(三)为入驻创业企业(团队)提供创业指导服务;
(四)组织开展创业培训,为创业企业(团队)提供商机洽谈、项目推介、宣传推广服务;
(五)做好日常的考勤、安保、保洁等工作;
(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孵化园的入驻条件
第五条 我国全日制普通高校(含香港、澳门、台湾全日制高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生和毕业时间五年内的往届生以及取得教育部学历认证的归国留学生(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或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创业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该企业必须由高校毕业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且高校毕业生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30%。
第六条 创业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且有利于体现高校毕业生自身优势和创业特色,对我市大学生创业具有示范和推动作用。创业项目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VR/AR或文创产业的优先入驻。
第七条 创业企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园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第八条 创业企业(团队)成员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章 孵化园的入驻程序
第九条 申请时间
孵化园管委会根据入驻情况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在福州人事人才网和孵化园公示栏公布可申请的工位数、可入驻的创业企业(团队)数,申请入驻的创业企业(团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入驻的创业企业(团队)可申请1个工位,如需申请多个工位(最多不超过3个)须报送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批准。
第十条 申请材料
(一)《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示范园创业企业(团队)入驻申请表》;
(二)创业计划书(包括项目描述、市场分析、管理组织、营销策略、财务计划、风险控制);
(三)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年度内的在校生提供院校教务处出具的学籍证明);
(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创业项目申请时暂未办理营业执照的须在入驻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补充提交);
(六)团队形式创业的,还须提供认缴出资比例证明材料(登记注册的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和企业章程)。
第十一条 创业企业(团队)入驻孵化园按照“初审—评审—签约入驻”的流程,依安排的工位数量和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轮候”方式进行。
(一)初审。孵化园管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创业项目报送给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二)评审。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在收到孵化园管委会提交的创业项目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创业企业(团队)的创业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签约入驻。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入驻创业企业(团队),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入驻手续。《入驻协议》报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备案。
对在农村担任基层干部的大学生、“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和服务社区等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的自主创业项目,予以重点扶持,优先入驻;获得省级、市级创业项目资助的创业企业(团队)优先入驻。
第十二条 入驻孵化园的创业企业(团队)入驻期间免除办公场地租金及水电、宽带费用(日常经营管理所需的办公电脑由创业者自行承担,打印机、复印机、A4纸等办公设备由孵化园管委会提供有偿服务),入驻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十三条 创业企业(团队)与孵化园的《入驻协议》一年一签,创业者孵化每满一年须提前30日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孵化园管委会对入驻创业者的经营情况、创业带动就业情况、创业创新成效、办公用房使用率等内容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报送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审定,确定是否继续孵化扶持。
第五章 入驻企业的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孵化园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入驻协议》并对入驻创业企业(团队)进行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入驻创业者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也不得擅自对孵化园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入驻协议》,服从孵化园的管理,接受孵化园每年对入驻创业企业(团队)进行的评审考核。
(四)入驻创业者须参加孵化园组织的相关会议,配合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及统计工作,支持、配合孵化园开展各项工作。
(五)入驻创业者每周在岗时间须满20小时,如有特殊情况须出具书面说明。
(六)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孵化园内的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七)遵守孵化园管理部门制定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孵化期满迁出。入驻创业企业(团队)孵化期满30日内应主动迁出。孵化园管委会要在协议孵化期满前三个月通知入驻创业企业(团队)做好迁出准备,并协助其迁出。
第十七条 自愿提前迁出。在协议孵化期内,入驻创业企业(团队)自愿提前迁出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孵化园管委会,办结入驻期间相关事宜后办理迁出手续。
第十八条 责令退出。入驻创业企业(团队)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孵化园管委会责令其限期(最长不超过30日)退出孵化园:
(一)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重或三次以上违反孵化园有关管理规定;
(三)入驻创业企业(团队)股权变更等致使创业主体不符合入驻条件;
(四)入驻后三个月未能正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入驻创业企业(团队)核心成员及其他主要成员每周在岗时间不足20个小时,在要求整改后仍不足20个小时的;
(六)已有其他经营场地的。
第十九条 超期入驻或不按期退出的创业企业(团队),不再享受入驻孵化优惠政策,并将按《入驻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必要时,将采取法律手段督促其退出孵化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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