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3-0200-2019-0002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19-02-19
- 标 题: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措施(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社劳〔2019〕7号
- 发布日期:2019-02-25
- 有 效 性: 有效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精神,现将《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措施(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
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击社会保险领域违法失信行为,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是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和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其严重失信、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和医疗保障局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社会保险领域相关失信用人单位信息,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发改、人社、税务和医保等部门。
三、惩戒措施
(一)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人社局)
(二)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稽核的频次,再次发现有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实施单位:市人社局、税务局、医保局)
(三)限制失信企业参与社会保险业务合作项目。(实施单位:市人社局、医保局部等相关部门)
(四)限制失信主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便捷性。(实施单位:市人社局、医保局等相关部门)
(五)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人社局及相关部门)
(六)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市财政局)
(七)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实施单位:市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八)依法限制失信企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限制失信相关责任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实施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九)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实施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
(十)将相关机构及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等失信责任主体状况作为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
(十一)对失信企业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实施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二)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委、工信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
(十三)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实施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十四)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国资委、审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十五)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实施单位:市委编办)
(十六)将失信企业和以失信责任主体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实施单位:相关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实施单位:市委网信办)
(十八)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参与文明单位、道德模范、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各类评选先进典型表彰,对已经取得的荣誉称号予以撤销。(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团市委、妇联等部门)
四、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
市人社局、税务局、医保局和发改委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失信联合惩戒系统上及时更新社会保险领域相关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同时,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规范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和异议、投诉制度。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通知要求,指导和要求相关领域内部各层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惩戒措施。
附表: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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