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3-0200-2019-0003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19-02-28
  • 标    题: 关于实施《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社综〔2019〕48号
  • 发布日期:2019-03-05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实施《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人社综〔2019〕48号
来源:人社局 时间:2019-03-05 16:10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

  进一步做好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切实保障职工职业安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转发国家四部委〈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闽人社文〔2017〕376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相关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2020年,工伤保险即将实行省级统筹,政策实行“五统一”。为做好当前和今后同项工作的平稳衔接,我市先在部分行业、部分县(市)区开展工伤预防试点,待省级统筹后全面实施。

2019年,除在人社、卫健、应急综合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能开展工伤预防有关工作外,在建筑业和对外航运业开展试点工作;市本级、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闽侯县、连江县列入本年度试点范围,其他县(市)区待省级统筹后实施。

二、开展形式

本次开展的工伤预防形式为人员培训和政策宣传。

培训对象:建筑项目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涉及工伤保险政策、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知识等。

    政策宣传:以国家现行举办的大型宣传活动为依托,如“职业病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以我市开展的与工伤有关的宣传活动为主体,以行业部门自行举办或与其他部门联办的宣传活动为补充,都在工伤预防提取费的使用范围。

凡与媒体合作的宣传,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核批后予以开支。

三、费用提取

(一)提取基数

  工伤预防提取比例,统一按2%规定执行;基数以建筑业和交通业项目参保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为准提取;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

    本年度未使用完毕的工伤预防费,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的同项目中继续使用。

    (二)费用申请

    卫健、应急部门提出工伤预防费申请的,可填报《工伤预防费申请表》(表制附后),迳直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试点行业所属用人单位,填报该表后统一报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由主管部门负责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申报材料提供完整的,经办机构(含同级人社行政部门核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工作职责

人社部门负责工伤预防费提取的标准制定和使用范围是否合规审查;财政部门负责工伤预防费的拨付和费用使用成效评估;卫健部门负责工伤预防费重点在职业病防治领域的使用;应急部门负责工伤预防费重点在安全方面的使用;试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业用人单位工伤预防的具体实施。以年度为单位,由审计部门对上年度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工伤预防费专款专用,合规使用;工会组织协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预防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可深入各用人单位宣讲政策;宣传部门为工伤预防宣传提供便利条件。

五、日常管理

各级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同级财政、卫健、应急等部门,组织对工伤预防费的实施情况进行必要的指导和检查,可适时召开相关会议,召集各部门探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推动试点行业和区域工伤预防工作的顺利进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培训、宣传经费使用的标准核定。各相关部门在提高工伤预防费使用成效的基础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避免违规情况发生。未开展试点工作的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待省级统筹时迅速实施。

 六、实施时间

 请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由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人社部门(工伤保险处,联系电话:87305757)。

本通知从2019年3月1日起实施,工伤预防费的有关规定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州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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