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3-1000-2019-0014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19-11-26
  • 标    题: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人力资源保障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社就〔2019〕113号
  • 发布日期:2019-11-28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人力资源保障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榕人社就〔2019〕113号
来源:人社局 时间:2019-11-28 09:31

各县(市)区、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做好企业用工和引才服务,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人力资源保障的八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人力资源保障的八条措施

    

    一、 持续开展企业“诚信用工承诺”活动

    为切实帮助企业搭建用工平台,提升我市企业在人力资源市场的招工竞争力,进一步打造福州市企业“诚信用工”品牌,各县(市)区每年在重点用工企业中,开展诚信用工承诺活动,并在诚信用工承诺企业中,推荐评定市、县(市)区诚信用工企业。评定为县(市)区级的,由县(市)区人社局授牌;评定为市级的,由市人社局授牌。各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可根据诚信用工承诺的企业需求,为企业老员工返乡开展以工引工提供证明。

    推荐程序:市、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相关评选条件,征求劳动监察部门意见后向同级人社局推荐上报,经同级人社局审核同意后,予以授牌

二、鼓励企业招用新增劳动力和就业困难人员

我市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及列入市政府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招用新增员工(社保在我市首次参保)和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照应届高校毕业生(本科及以上)和就业困难人员(含城镇零就业家庭劳动力)每人1000元,技能人才(中级技能证书及以上)每人800元,普通工500元标准予以企业补贴,每家企业当年累计补助不超过20万元。在我市工商注册不超过三年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每人1000元,其他人员每人500元,累计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引导企业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奖励老员工带新员工、扶持校企合作、补助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等扩大招工渠道支出。

补助资金核拨程序:企业按照营业执照所在地,向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福州市企业用工奖补申请表》(附件1)和花名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比对审核,经同级人社局审批同意后报同级财政申请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企业。所需资金可从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鼓励企业吸纳因市场因素造成失业的职工

    对于制造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吸纳因市场因素造成失业的职工(受市场因素影响企业按照榕人社[2019]68号文件条件,以工信部门、商务部门认定企业名单为准),每吸纳1人并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可给予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补助资金核拨程序:企业按照营业执照住所地,向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吸纳市场因素失业职工就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附件2)和吸纳失业职工花名册(附件3),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比对审核,经同级人社局审批同意后报同级财政申请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企业。所需资金可从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四、鼓励各类企业设立扶贫加工点、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鼓励各类企业设立扶贫加工点、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吸纳本地以及甘肃定西、宁夏固原等结对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简称建档立卡劳动力,下同),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实现脱贫的(就业3个月以上,月均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补助。企业评定为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典型企业)的,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稳定就业达到30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每增加招用30人,增加一次性10万元奖励。获评国家级就业扶贫基地(典型企业)的,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稳定就业达到30人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补。

补助资金核拨程序:企业按照营业执照住所地,向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奖励申请表》(附件4)和花名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工资凭证(加盖企业公章)等材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比对审核,经同级人社局审批同意后报同级财政申请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资金拨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企业。所需资金可从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吸纳定西建档户补助资金可以从东西部扶贫专项资金列支。

业申报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典型企业)的,向营业执照住所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福州市吸纳定西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5)、花名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工资凭证(加盖企业公章)等材料,经同级人社局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就业中心,由市就业中心报市人社局审定,市人社局汇总审核就业扶贫示范基地名单后,上报市政府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定西建档户补助资金可以从东西部扶贫专项资金列支。

五、给予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

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按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按企业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补贴资金核拨程序:企业(单位)按照营业执照住所地,向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6-附件9)、小微企业类型认定材料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比对审核,经同级人社局审批同意后报同级财政申请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企业。所需资金可从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经比对审核符合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条件的,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可申请从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

六、给予重点企业外出招聘补贴

    对规模以上企业及列入市政府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及参加市、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赴省内、外东西部劳务协作、山海劳务协作、校园招聘等活动,或经市、县(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到异地参加或举办招聘活动的,按每家企业省外3000元/次、省内1000元/次一次性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2次(参加甘肃定西、宁夏固原劳务扶贫招聘按实际次数补贴)。

补助资金核拨程序:企业按照营业执照住所地,向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福州市重点企业外出招聘补助申请表》(附件10)和市、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参加外出招聘通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比对审核,经同级人社局审批同意后报同级财政申请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资金拨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企业。所需资金可从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七、给予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服务重点用工企业奖励

各类合法、诚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引进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就业和人才机构备案,为我市市、县(市)区规模以上企业及列入市政府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及诚信用工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按在我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确认),按高校毕业生(大专及以上)、技能人才(中级技能证书及以上)每人500元,普通工300元标准予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奖励。

 奖励核拨程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引进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就业和人才机构备案,提交《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11)。引进人才、劳动力稳定就业3个月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交《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补助申请表》(附件12)和与企业签订委托引进协议、花名册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比对审核,经同级人社局审批同意后报同级财政申请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资金拨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人力资源机构。所需资金可从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八、建立面向输出我市人力资源的各类协作基地

鼓励各类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中西部劳务输出地区与我市就业和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建立人力资源协作基地,为我市输送各类合格人力资源(就业须满3个月,以社保缴费记录或工资凭证为依据)院校每年协助推荐20名以上毕业生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予以3万元奖励补助,每超过10名,再增加1万元奖励补助。中西部劳务输出地区每年组织100人以上劳动力到我市企业就业,予以3万元奖励,每超过50名,再增加1万元奖励。

奖励核拨程序各类院校、劳务输出地区政府(劳务、就业机构)向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机构提交《协作基地申请表》(附件13)和《协作基地补助申请表》(附件14)和与企业签订委托引进协议、花名册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比对审核,经同级人社局审批同意后报同级财政申请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资金拨付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再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人力资源机构。所需资金可从市、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附件:1.福州市企业用工奖补申请表

     2.福州市重点行业企业吸纳市场因素失业职工就业一次性补贴申请表

     3.福州市重点行业企业吸纳市场因素失业职工稳定就业花名册

     4.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奖励申请表

     5.福州市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典型企业推荐表

     6.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1

     7.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2

     8.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1

     9.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2

    10.福州市重点企业外出招聘补助申请表

    11.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备案申请表

    12.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补助申请表

    13.协作基地申请表

    14.协作基地补助申请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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