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3-1000-2019-0014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19-11-26
  •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州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管理和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社就〔2019〕114号
  • 发布日期:2019-11-28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州市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管理和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榕人社就〔2019〕114号
来源:人社局 时间:2019-11-28 16:04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福州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榕人社就〔2019〕57号)、《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榕财社〔2019〕69号)精神,为确保援助零就业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实现就业,进一步健全完善零就业家“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确保责任到位、政策到位、服务到位,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现就进一步加强零就业家庭认定管理和就业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象条件

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

二、健全登记认定管理制度

(一)调查登记。各县(市)区应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对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家庭开展入户调查,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登记认定,填写《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符合条件的家庭也可通过“榕e通APP”等网上申报端口直接申请零就业家庭登记认定,或持家庭户口簿、失业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相关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申请登记认定就业援助

(二)审核认定。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情况进行核实,核对就业创业证》等相关证件,核实户籍信息、家庭人口、健康状况、失业情况、享受失业金情况就业情况等并在街道(乡镇)社区信息公告栏公示3天。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在初审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对失业零就业家庭成员办理失业登记及核发《就业创业证》,并在第7页“就业援助卡”上打印注明为“零就业家庭成员”,凭证享受各项就业援助政策

(三)动态管理。县(市)区人社部门应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对零就业家庭定期上门走访调查,及时开展“送政策、送服务、送岗位”的就业援助,每月至少一次。各县(市)区应健全完善零就业家庭专门台帐,及时准确登记零就业家庭的户籍信息、基础信息、人员信息、失业信息、认定信息、就业意愿信息、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信息、实现就业信息、退出信息,准确掌握辖区“零就业家庭”的总量和详细情况,并及时调整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零就业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1个月后,由所属的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及时上报县(市)区人社部门,通过“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注销其零就业家庭”认定,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对待:

1.家庭中有1人(含1人)以上实现就业;

2.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

3.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政府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

4.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经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推荐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推荐或用人单位同意聘用但本人不愿应聘而造成不就业,累计3次以上;

5.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连续2个月无法与零就业家庭中的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取得联络的。

三、实施积极就业援助政策

(一)实行就业援助承诺服务。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应向社会公布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服务热线电话,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就业援助承诺服务,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进行失业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一对一帮扶,尤其对岗位不挑不拣零就业家庭成员应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推荐就业,三个月内稳定就业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二)积极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各县(市)区应针对零就业家庭特点制定个性化就业援助计划,明确服务项目和步骤,实施就业援助全程帮扶免费提供职业指导、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服务,动员辖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腾出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帮扶零就业家庭成员尽快实现就业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零就业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员,应协调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优先予以安排就业。

(三)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进一步用足用活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其他形式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可帮助其申请办理创业担保贷款和享受相关的税费减免政策,提供开业后的一系列跟踪服务,鼓励和促进其通过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四)落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零就业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并按规定按时缴纳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的,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零就业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缺乏就业技能难以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应推动其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六)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零就业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优先安置;包括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在基层开发的居民缴费性的“三保”(保安、保洁、保绿)、“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大管理”(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各类单位,同等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七)落实就业援助补助。零就业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经帮扶实现就业后,应向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申报就业登记县(市)区《就业创业证》上予以变更登记信息后,按照1000元标准发放零就业家庭成员一次性求职创业补助直接拨付至零就业家庭成员的银行个人账户。

四、强化就业援助工作保障

各县(市)区的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平台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成功帮扶零就业家庭实现就业的,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每户1000元标准向街道(乡镇)、社区核拨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奖励补助经费,确保我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顺利推进。

五、工作要求

 零就业家庭认定管理和就业援助工作,现已列入就业创业工作重点指标,并作为充分就业社区建设评估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并按月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信息录入就业统计实名制系统,同步填报就业援助工作情况表(人社统EP7号),切实做好认定管理和就业援助工作。

六、其他事项

1.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援助补助、以及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奖励补助经费,均由各县(市)区本级筹集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2.本通知自2019年度起执行。

 

附件:零就业家庭情况登记表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9年112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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