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3-1000-2020-00146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0-08-26
- 标 题: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落实以工代训政策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社培〔2020〕44号
- 发布日期:2020-08-28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78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实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108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综〔2020〕137号)精神,加大稳就业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我市以工代训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工代训范围
(一)支持困难企业以工代训,稳岗位、保生活。
1.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组织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以下简称五大行业)以工代训补贴范围扩展到大型企业。
以上企业以工代训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受理期限至2021年3月。
(二)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开展以工代训,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可根据新吸纳人数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受理期限至2021年3月。
(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开展以工代训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可根据吸纳人数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受理期限至2022年3月。
(四)列入2019年、2020年稳岗补贴企业名单中的企业不再享受以工代训政策。(即:《2019年度市本级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企业名单》、《2020年春节期间稳就业奖补公示企业名单》和《2020年度福州市中小微困难企业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二、以工代训条件
(一)中小微困难企业和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企业以2020年上半年累计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同比2019年上半年下降20%以上来确定,外贸企业以2020年上半年进出口额(人民币)同比2019年上半年下降20%以上来确定。(企业划型根据闽人社文〔2020〕36号文件享受减免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类型确定)。
(二)企业和职工在2020年6月30日前已在本市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申请以工代训补贴当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企业提供以工代训职工上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且月工资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以工代训补贴标准
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者在不同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申请补贴的月数总和不超过6个月)。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100万元。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四、以工代训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及时登录“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向生产经营主体注册地所在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报告、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上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二)审核发放。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做好审核工作,加强申报材料形式审查,重点审查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培训对象资格、工资发放凭证,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提供以工代训补贴。
五、优化管理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优化经办服务,做好做实以工代训各项服务管理工作,实行“打包办”和“快速办”,提高资金审核发放效率。逐步推动补贴受理审核发放全程网办,推广“不见面”服务,为企业提供便利。
六、加强工作监管
(一)信息公开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布拟拨付补贴资金的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参加以工代训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等信息,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二)违规处理
对生产经营主体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手段骗取补贴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追回已拨付的所有以工代训补贴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申报单位终身不再具备申领政府培训补贴条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要求
(一)以工代训补贴和岗前培训补贴不重复申领,开展以工代训后不再开展岗前培训,以工代训纳入劳动者享受其他类型补贴总次数(按1次计)。在疫情期间已经申请简易岗前技能培训的企业职工,允许再次(按再1次计)申请以工代训补贴。
(二)劳务派遣人员由用工单位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三)申请以工代训的中小微困难企业和五大行业企业范围参照税务部门、商务部门、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判定。
附件:福州市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流程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0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流程
为贯彻落实《关于落实以工代训政策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福州市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流程如下:
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实行按月审核申请材料。在政策执行期内,允许企业按规定申请之前月份以工代训补贴。
一、首次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流程
(一)申请平台账号。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的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应通过“福建省补贴性职业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平台”)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可原件扫描上传,也可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上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其资质(与系统初步名单进行匹配)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为其开通培训管理平台账号。
(二)申请培训补贴。企业将以下材料录入或扫描到培训管理平台:
1.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报告(附件1);
2.企业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附件2);
3.上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注:①属于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的,应在花名册备注栏注明。其中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以福建省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为准;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原件与复印件
②申请企业有含劳务派遣人员的,除提供以上1、2、3项申请资料外,还应将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用工(派遣)协议、企业给劳务派遣公司转账银行回单等材料扫描到培训管理平台,同时在人员花名册中备注“劳务派遣”信息。
(三)相关要求。
1.第一、二项申请材料中,附件1、2应在培训管理平台中直接填报,填报完成后,下载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后,连同其它证明材料(盖企业公章)打包上传培训管理平台,培训管理平台初审通过后,将纸质材料提交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2.未纳入培训管理平台初步名单(税务部门、商务部门、统计部门提供)中的中小微困难企业和五大行业企业,如符合以工代训条件的,在申领以工代训补贴时应先行提供以下佐证材料:①中小微企业和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企业提供2019年上半年、2020年上半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②外贸企业提供2019年上半年、2020年上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上材料提供后,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汇总企业名单报市人社局职建处,由职建处负责协调税务、商务、统计等部门研究确认。
3.未在福建省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在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时,应先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时间,以劳动合同起始日期为准(2020年6月1日及以后)。
①贫困劳动力指纳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含已脱贫但标注为享受政策人员)。
②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办理《就业创业证》, 并进行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登记的人员。
③离校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归国的中国公民),离校期限从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含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学历)落款日期算起。
④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2020年5月31日前办理《就业创业证》,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第二次以后申请
企业在培训管理平台中提交以下材料,同时将纸质材料报送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1.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报告;
2.企业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属于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在备注栏注明);
3.上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申请企业有含劳务派遣人员的,除提供以上①②③项申请资料外,还应提供企业给劳务派遣公司转账银行回单,同时在人员花名册中备注“劳务派遣”信息。
注:第二次以后申请的以工代训职工与首次申请人数不一致的,企业应提供新增以工代训职工相关佐证材料(参照首次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流程)。
三、审核发放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培训管理平台审核企业申请资料,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拟拨付补贴资金的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参加以工代训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附件3),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无误后按规定发放补贴资金。
四、有关说明
1.已列入市人社局公布的《2019年度市本级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企业名单》、《2020年春节期间稳就业奖补公示企业名单》和《2020年度福州市中小微困难企业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企业名单》中的企业不再享受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2.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100万元。
附件:1.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报告
2.企业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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