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13-0200-2023-00034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3-02-10
- 标 题: 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人社保〔2023〕49号
- 发布日期:2023-02-17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18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营造良好宣传氛围。加大举报政策宣传力度。各县(市)区人社局根据属地原则开展社保基金举报奖励工作,通过滚动屏、横幅、海报等形式,在经办机构办公场所、公共场所等大力宣传社保基金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宣传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收集反馈举报信息,借鉴社会力量,加强基金监督管理,维护基金安全。
二、加强疑点数据核实处理。市级经办机构每月下载全省数据共享平台发布的疑点数据分发相关县区,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数据资源服务平台也已对各县区开放,平台定期预警死亡人员信息、重复享受待遇信息、疑似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等,请各县区人社局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接受各渠道疑点信息,核实处理,最大限度避免多领待遇等问题发生,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三、强化日常工作管理。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要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切实落实工作职责,对社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证据,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标准和审批发放流程予以奖励,同时做好台账登记。对举报奖励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法追究责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县(市)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2、福州市社保基金监督举报电话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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