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18号),全面推动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加快发展,实现与全市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省、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坚持加快发展、缩小差距,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绿色发展、保护生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民族团结、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以增强民族乡村自我发展能力、改善民族群众民生为重点,着力解决制约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发展的突出短板与薄弱环节,着力促进少数民族事业全面发展,着力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确保到2020年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夺取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胜利,并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二、主要目标
(一)经济持续加快发展。到2020年民族乡村农村经济总收入和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达到或接近全市平均水平。脱贫攻坚取得实效,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产业结构更加优化,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幸福指数显著提高。生态保护进一步加强,人居环境更加优美,推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优美的绿色发展之路。
(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民族乡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显著提升,资源配置更加合理,文化、教育、医疗、养老条件全面改善,社会保障实现全覆盖。少数民族受教育水平不断提高,就业更加充分,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传承弘扬,文化事业加快发展,养老服务设施更加完善,特色文化活动广泛开展,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成效显著。
(三)民族团结更加巩固。“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意识深入人心,“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全面加强,各民族群众“五个认同”(对伟大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的意识不断增强,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水平提高,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逐步建立,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三、全力以赴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牢固树立科学治贫、精准脱贫理念,把脱贫攻坚作为发展头等大事和第一民生工程,采取有效措施,健全扶贫工作机制,确保如期实现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脱贫。继续把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贫困村纳入第五轮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确保有1个少数民族贫困村纳入省级第五轮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积极整合资源,全面落实各部门承担的脱贫攻坚具体工作、目标任务,充分发挥资金、人才、信息、技术等优势,实施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创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异地搬迁扶贫、交通扶贫、生态扶贫、文化扶贫、科技扶贫、旅游扶贫、金融扶贫、低保兜底脱贫等脱贫攻坚重点工程,采取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创新,医疗卫生、技能培训等综合措施,使贫困群众获得更加持续稳定的脱贫增收能力。加大“百企帮百村”“百会联百村”“百侨帮百村”“双联双扶”和志愿服务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参与支持贫困民族乡村脱贫攻坚,实施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贫困民族乡村计划。支持开展“一户一就业”技能培训。支持少数民族月嫂培训,打造畲族月嫂品牌,帮助少数民族贫困群众寻找增收脱贫门路。如期解决建档立卡少数民族贫困户的脱贫问题,提升贫困群众素质和激发内生动力,稳步提高贫困群众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实现少数民族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确保全市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市发改委、卫计委、教育局、交通委、建委、国土局、人社局、经信委、海渔局、科技局、民宗局、国资委、林业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局(市委农办)、旅发委、地税局、环保局、金融办、文广新局、市直机关工委、工商联
四、促进民族乡村经济快速发展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民族乡村群众生产生活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特别是乡村道路、安全饮用水、农田水利、防灾减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民族乡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民族特色文化设施等民生项目建设。适当对82个民族村以外的民族自然村予以资金帮扶,解决民族自然村实际困难。推动人口在100人以上的民族自然村村道、安全饮用水建设。支持民族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大村庄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改厕以及绿化美化力度。在全省率先打造美丽乡村升级版,推进福州市新农村“幸福家园工程”82个少数民族示范村、创建村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卫计委、民宗局、民政局、环保局、建委、交通委、农业局(市委农办)、林业局、水利局、文广新局、城管委
(二)加大少数民族“造福工程”实施力度。将居住在地质灾害点的少数民族群众危房改造和拆旧建新、因灾倒房的贫困户列入“造福工程”搬迁计划,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加大对自愿搬迁的建档立卡户扶持力度,做到应搬尽搬、应建尽建。加大少数民族造福工程支持力度,切实把少数民族造福工程和项目扶贫、加快新农村建设、推进城镇化进程结合起来,着力突出道路、安全饮用水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拓展搬迁少数民族群众就业、增收和创业渠道,确保搬迁群众稳步发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农业局(市委农办)、水利局、民宗局、财政局、建委
(三)实施特色经济发展扶持增收工程。大力发展民族乡村特色农业及其加工业,支持特色林果、蔬菜、竹笋、蘑菇、茶叶茶油、名贵花木、中草药等经济产品加工基地(厂)建设,推动形成“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特色经济产业。大力发展民族特色旅游业,开发民族特色浓郁的重点旅游景区和线路。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培育创业致富带头人,壮大民族乡村集体经济,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增产增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民宗局、财政局、农业局(市委农办)、林业局、旅发委
(四)促进高山族加快发展。继续做好高山族帮扶工作,对国定、省定高山族贫困户,在生产生活上给予关心照顾。对老一代高山族同胞,给予适当慰问补助。加大力度保护高山族传统文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宗局、财政局、民政局、文广新局
五、加快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一)大力推进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5〕505号)和中共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乡村发展的意见》(榕委〔2013〕27号),继续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认真落实各项民族教育优惠政策。办好民族中学和民族班,支持民族中小学校、民族乡村幼儿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质量,促进民族乡村义务教育发展。加强优质学校与福州民族中学的对口支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实施少数民族高中阶段免费教育。进一步办好有关学校民族班。继续实施少数民族中小学生助学金制度,进一步提高补助标准。推进落实少数民族建档立卡、低保家庭、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中职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政策。根据当地实际需求,选派城镇优秀教师到民族乡中小学任(支)教。加强高校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教育局、民宗局、财政局、人社局
(二)加强民族乡村公共医疗服务。加强民族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民族乡卫生院和民族村卫生所(室)建设,着力提升基础设施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标准化水平,改善医生诊疗条件及就医环境,提升服务能力。支持民族乡卫生院中医馆建设。积极面向社会初、高中生源,通过以本地化为主选拔农村生源到福清卫生学校等院校定向培养的方式,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民族村卫生所执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或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民族村卫生所工作。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民族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支持开展市、县医疗机构与民族乡卫生院结对帮扶。优先将民族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村级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单位,方便民族村参合农民诊疗需求。推进畲族医师资格考试或考核工作,促进畲族医药传承发展。加强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缓解少数民族群众因病返贫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卫计委、教育局、民宗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
(三)推进少数民族文化繁荣发展。以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为契机,大力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逐步缩小民族乡村与中心城区的差距,实现公共文化均等化。加强少数民族文化指导扶持,依托民族民间文化和节日民俗,培育民族民间民俗文化活动品牌;依托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打造具有特色产业的文化项目品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和民族文化创意产业。推动具有竞争潜力的少数民族文化资源进入旅游市场。在条件成熟时,继续推荐畲族等相关少数民族非遗项目和传承人参评更高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建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挖掘、抢救并以现代科技手段保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维护修缮少数民族文物古迹。培养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对年事已高的国家级和省级传承人实行抢救性记录。支持海峡两岸少数民族交流与合作基地建设,进一步密切海峡两岸少数民族交流。支持举办畲族“三月三”“海峡两岸少数民族丰收节”“海峡两岸民俗文化节”“文化遗产日”“海峡青年节”等大型民俗活动。加强民族文化研究,继续做好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收集、挖掘整理工作。加快推进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资料专题数据库。加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建设,支持举办形式多样的民族体育活动。支持参加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民宗局、文广新局、体育局
(四)推进科技支持民族乡村发展。推进民族乡村信息化发展,促进民族乡村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组织科技服务团队到民族乡村开展科技服务。组织科技培训和科技下乡活动,开展民族乡村实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本土科技服务人员和农村少数民族科技创新人才。支持民族乡村发展电子商务。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科普工作,支持举办形式多样的少数民族科普活动,深化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健全完善民族乡村的科普基础设施,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公众的科学素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民宗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局(市委农办)、商务局、科协
六、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发展
(一)保护改造少数民族特色古民居。加强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古建筑的保护,修缮村寨内古建筑和特色古民居,推进少数民族特色民居改造,新(旧)民居立面改造要注重体现民族特色,保持与自然生态相协调、与民族文化相适应的村寨风貌。特色村寨要形成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建筑群落,建成具有民族特色的民居、文化、农业、生态村寨。优先推荐一批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纳入全省“千村整治、百村示范”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及乡村旅游“百镇千村”创建范围。创建一批少数民族乡村旅游精品示范点,开展畲族旅游特色品牌创建工作。加强特色村寨人居环境综合整治,统筹改善特色村寨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加强特色村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服务功能,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标准化服务水平。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特色村寨申报国家A级旅游景区和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打造一批在全市具有影响力的特色村寨旅游品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特色村寨的开发、推介和宣传。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民宗局、财政局、建委、农业局(市委农办)、旅发委、名城委
(二)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文化保护。重点抓好民族文化的静态保护与活态传承,推进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培养民族乡村乡土文化能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突出民族文化特色,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活动空间。支持成立具有当地特色的各类群众文化团队,开展唱畲歌、跳民族舞蹈、演民族戏剧等活动。支持传统民族文化特色村寨文化保护传承,着力打造15个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推进2个首批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建设,支持畲族风情浓郁、畲族文化保护价值较高的2个民族乡培育发展畲族特色小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发改委、民宗局、财政局、建委、农业局(市委农办)、文广新局、旅发委
七、强化帮扶民族乡村发展工作机制
(一)健全完善民族乡村挂钩帮扶机制。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挂钩帮扶民族乡村工作的通知》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乡村发展的意见》(榕委〔2013〕27号)要求,继续做好民族乡村挂钩帮扶工作,落实帮扶资金,加大对民族乡村的帮扶力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市委农办)、民宗局,承担挂钩帮扶任务的市直有关部门和沿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继续推进将山海协作机制引入民族乡村挂钩帮扶活动。开展经济发达乡镇与民族村结对挂钩帮扶活动。重点扶持民族乡村特色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建设,培育“造血”功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强化挂钩帮扶工作措施,完善挂钩帮扶工作检查考核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市委农办)、旅发委、民宗局,承担挂钩帮扶任务的市直有关部门和沿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一)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宗教活动场所等宣传教育“六进”活动,特别每年9月宣传月期间,各县(市)区都要举办三场以上宣传教育活动,要把少数民族务工经商上学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范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传媒、影视作品、文艺表演、群众性活动等多种载体,在全市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做大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品牌。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当地少数民族务工经商的先进人物,宣传各族群众交往、团结和谐的典型事迹。科学规划、鼓励倡导各民族混合居住,建立相互嵌入的社区环境,把民族交流交往交融贯穿于社区、邻里之间,引导我市各民族群众和睦相处、和谐发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统战部,市教育局、文广新局、民宗局、公安局
(二)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各县(市)区都要依托民族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城市民族工作相关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及时纠正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旅店拒住、出租车拒载、商品拒卖、歧视性安检和招聘等影响民族团结的行为,坚决纠正排挤、驱赶少数民族群众的错误做法。要对少数民族群众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引导少数民族群众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解决矛盾纠纷。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民宗局、司法局、教育局、公安局、人社局
(三)强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和细化政策措施,使少数民族群众在当地享受相关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子女入园入学、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要通过多渠道的社会服务,为少数民族群众在榕购房租房、办理证照、落户等事项提供信息咨询。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通过建立服务站点、服务窗口、开办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开设热线电话等方式,提供信息咨询和便捷服务。各相关学校要做好在校学生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民族团结教育要求,逐步推进混班教学、混合住宿,促进少数民族学生融入学校、融入集体;重视发展优秀少数民族学生入党入团,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学生干部,提高少数民族学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和就业能力;落实好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帮助解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加强对外地来榕的少数民族群众开展个体经营、经商办企业的政策指导,在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引导其服从城市管理,守法经营,支持经营特色产品。推进少数民族特色产品商贸一条街建设,引导流动商贩进店经营。外来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县(市)区要与输出地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录)非本地工作人员时,应及时协助办理暂住登记或居住证,并不得以民族成分、宗教信仰等理由拒收少数民族人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委统战部,市经信委、城管委、民宗局、教育局、公安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
九、加强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大少数民族干部培养使用力度。贯彻《福建省2016—2020年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规划》,拓宽少数民族干部入口渠道。落实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乡机关和市县两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公务员加分政策。定期分析少数民族干部配备情况,大力培养、大胆选拔、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有计划地扩大少数民族干部数量。加大基层民族工作部门优秀人才的教育培训和培养选拔力度,激发基层民族工作干部队伍活力。有计划选派少数民族村主干到经济发达地区挂职。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市民宗局、教育局、人社局
(二)培养壮大少数民族各类人才队伍。加强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学科带头人培养,支持和鼓励各类人才到民族乡村发展、创业。加快培养一批涵盖农林水产品、科教文卫、环境保护等多行业、多领域的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村技能人才。相关部门对少数民族人才培养要给予倾斜支持,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技能能手选拔比赛等方式,培养锻炼少数民族各类人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市民宗局、人社局、农业局
十、明确责任强化组织实施
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民族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将少数民族事业发展重大任务列入年度实施计划和工作重点,及时分解落实责任,制定相应配套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协调解决实施意见落实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市民族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