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福州市“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发展现状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第三章 主要任务
一、完善消防基础设施
二、加大火灾防控力度
三、推进消防科技应用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五、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二、建立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三、提高消防法治建设水平
四、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
五、促进规划组织实施到位
前 言
消防安全关系国计民生,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编制和实施《福州市“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对于推动全市消防事业发展,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和“平安福州”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规划立足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闽政[2006]22号)和《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依据,主要阐述了“十一五”期间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明确了消防工作的重点任务和相关保障措施。
第一章 发展现状
“十五”期间,我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机制,大力提升社会整体防控火灾能力,进一步完善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消防工作得到了较大发展。
“十五”期间,全市共投入资金1.45亿元,新建、改建消防站15个,新建指挥中心1个,改扩建轮训队1个;新添置各类消防战斗车72辆,更新配置了13类23400件(套)器材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增加市政消火栓1876个;2个县级市和6个县城关镇、15个中心镇(重点镇)完成了消防规划编制并颁布实施。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共出动警力11万多人(次),车辆1.5万多台(次),有效扑救火灾6495次,参加社会抢险救援6722次,抢救遇险群众8948人,为国家和人民挽回经济损失4.27亿元。
“十五”期间我市的消防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与我市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仍不相适应,存在: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还不够落实,重特大火灾时有发生,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落后,消防宣传教育普及不够,现役消防警力不足,难以适应日益繁重的消防安全保卫和社会抢险救援任务。这些都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在“十一五”期间予以认真解决。
第二章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全市消防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福建省消防工作条例》和《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闽政[2006]22号),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推动建立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的社会消防工作机制,加快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理,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
通过五年的努力,全市消防法治体系基本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福州特色消防力量体系基本形成,消防部队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不断加强,社会消防安全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全面提高,消防安全形势进一步好转,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具休指标是:
——全市完成总体规划的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率达100%;
——全市公共消防设施达标率100%;
——投入使用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
——新建各类消防站21个,消防综合训练基地(含特勤消防总站)1个;
——新增配备各类消防车98辆;
——个人防护装备和特勤装备器材配备达标率100%,全市普通消防站全面组建抢险救援班;
——合同制消防队员达419人,100%乡镇配备专(兼)职防火员;
——城市居民消防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特殊岗位人员持消防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率达到90%以上。
第三章 主要任务
一、完善消防基础设施
(一)加快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推动消防规划进度与实施,城市(镇)整体规划时,要及时制定消防专业规划和建设目标;在报批城市(镇)整体规划时,缺少消防专业规划或消防专业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不应审批。在城市(镇)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城镇总体发展规划和消防专业规划的要求,确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2006年,全部完成县级市、县城关镇和重点镇(中心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及审批工作。一般建制镇的消防规划在2007年编制应完成40%,审批完成20%;2008年编制应完成100%,审批完成50%;2009年全市完成总体规划的城镇全部完成消防规划审批。各级政府应监督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已审批的消防规划,解决好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通道、消防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二)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加快老城区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改造和建设步伐,新建市区和开发区、工业区的公共消防设施要与项目建设同步发展、一步到位。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全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在2006年和2007年城市的欠帐应分别减少60%、80%,重点镇(中心镇)的欠帐分别减少50%、70%;2008年上述两类配备率均达100%,2010年,全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国家标准。
(三)加快消防站建设。“十一五”期间,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专项规划,逐步新建21个消防站和1个消防综合训练基地。其中市区新建鼓山、金山、上浦、浦上、大学城、鳌峰、金浦等7个消防站和综合训练基地,马尾新建亭江、港区等2个消防站,福清新建江阴、音西、元洪投资区等3 个消防站,长乐新建滨海、金峰、首占等3个消防站,闽侯新建南屿消防站,连江新建琯头消防站,闽清新建坂东消防站,罗源新建开发区消防站,永泰新建嵩口消防站,平潭新建莲花山消防站。
(四)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十一五”期间,新建消防站应按标准一次性配齐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逐年添置98辆现代化、高科技消防车辆。同时,应完成“十五”期间尚未配齐的消防车配置任务,并更新超服役年限或不适应执勤任务的消防车。2006年配齐消防员十二项基本个人防护装备;特勤中队的特勤装备器材基本配齐,普通中队特勤班特勤装备器材配备率达到70%;2007年特种防护装备配备率达到70%, 2008年全部配齐达标。
(五)加强消防通信建设。结合 “三台合一”要求,依托“金盾工程”,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完善和升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建设,配齐有线、无线通信器材装备,建立市(支队)与各县(市)区(大、中)队通信网络,进一步完善接处警通信调度指挥功能。2007年做好国家相关部委开发的灭火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安装培训工作,积极探索CDMA技术在无线通信指挥中的应用,解决消防无线通信网盲区多的问题,为灭火救援提供可靠的消防通信保障。
二、加大火灾防控力度
(一)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县(市)区政府应定期组织开展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三合一”企业以及建筑消防设施、城市消防通道、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建建筑等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各级政府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解决方案,督促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又不能保障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通过 3至5年的努力,全面完善上述场所和单位的消防管理状况,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二)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十一五”期间,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发展农村自防自救力量,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控制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及时改造易燃建筑密集区、棚户区,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修建必要的消防通道,提高农村抵御火灾的能力。积极开展创建“无火灾乡村”和“消防安全示范村”活动,强化公安派出所在农村、社区消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并明确职责和任务。督促落实农村消防管理组织和制度建设。2008年,100%乡镇配备专(兼)职防火员。
(三)加强社区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标准》和“平安福州”建设内容,开展创建“消防安全模范社区”活动,充分依托社区现有基层组织机构,建立社区消防网络,实行社区消防自治,形成一个新的长效的社区消防管理格局,保障社区消防安全。
(四)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五)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三、推进消防科技应用
(一)加快消防科技体系建设。依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精神,综合利用社会现有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以信息、智能化技术应用为先导,发展公共消防安全多功能、一体化应急保障技术,形成科学预测、有效防控与高效应急的公共消防安全技术体系,为公安消防部队抢险救援、灭火作战快速反应提供技术保障。2007年,消防监督技术装备全部达到《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2004)标准要求。
(二)提高预警与快速处置能力。以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完善远程监控系统的报警联动功能和设施巡检功能,提高扑灭初起火灾的成功率,2010年建筑消防设施运营的完好率达90%以上。
(三)加快消防电子政务系统和消防综合信息网建设。充分发挥信息网络在消防行政管理方面的优势,通过互联网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的搜集、处理、传输和共享能力。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建设好消防公共信息网络系统,各县(市)区消防机构分别建立拥有独立域名的消防互联网站。加强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收集工作,建立市(支队)、县(市)区(大队)和基层公安派出所三级消防监督数据库,运用科技手段规范和优化执法程序,提高消防部门了解掌握动态消防安全信息的能力。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一)大力开展消防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成立消防宣传教育领导机构,明确任务和职责,组织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实施“全民消防素质教育工程”,开展好每年的主题消防宣传和“11·9”消防日活动,增强群众消防安全素养和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新闻发布会制度,定期通报消防工作形势和火灾情况,公布违法违纪行为及典型火灾案例。
(二)全方位普及消防知识。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内容,编辑出版相关教材。各级科技、司法行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学习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五五”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农村消防宣传工作应纳入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内。发挥公安派出所和义务消防队等基层组织作用,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办公区等公共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各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单位要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上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2008年,城市居民的消防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三)改革和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按照普及、提高、强化三个阶段,消防与劳动部门要协调配合,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纳入劳动用工培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并逐步建立和规范中介机构培训、消防监督部门组织考试发证的培训制度,编印普及不同层次、不同工种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手册,重点加强对建筑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人员,消防产品检测、维修、销售人员和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特殊岗位工种人员的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特殊岗位人员持消防培训合格证书上岗率达到90%以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五、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一)加强灭火救援准备。各级政府要建立本地的救灾组织体系,抓紧制定爆炸、毒气等恐怖暴力、重大自然灾害救援、特大火灾扑救方案和其他突发性事故的消防救援应急预案,明确各系统、各部门的职责,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加强公安消防机构与公安机关其他警种以及军队、武警、民航、铁路、医疗、卫生、供电、供水、供气等相关部门、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
(二)加强消防特勤和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建设。以特勤大队为龙头,进一步加强普通中队抢险救援班建设,明确相关制度和抢险救援范畴,优先配齐配强抢险救援器材装备,加强人员配备和实战训练,提高抢险救援能力和水平。强化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建设,积极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培训和训练,突出专业分工,使地震救援队尽快形成战斗力。
(三)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逐步建立健全合同制消防员制度,通过政府出资招收一定数量的合同制消防员来充实现有消防力量。提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执勤训练水平和应对灾害事故的自防自救能力以及与消防部队协同作战能力。2006年至2010年逐步征招合同制消防队员419名,基本配齐空气呼吸器、战斗服、呼救器三项主要防护装备,个人防护装备数量达到国家普通消防站建设标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一)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要切实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消防等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层层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实施行政责任监察,落实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等基础设施建设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及时协调解决灭火抢险救援、消防队伍发展、消防经费投入、消防宣传教育、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火灾事故查处等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落实,公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对各地区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考评。
(二)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若干规定》(榕政综[2005]107号)要求,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当好本级人民政府的参谋助手,提高执法水平和灭火救援能力,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监督指导辖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做好火灾预防工作,规范消防执法行为,严格队伍管理;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时,要严格按照城市(镇)整体规划和消防规划,按照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建设以及消防通道建设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规划、施工许可证,与公安消防部门共同把好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审核和验收官;发改委和财政部门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部队营房、装备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政部门要加强公共市政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障消防给水设施性能完好;公安、监察、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各类火灾案件中的事故责任者;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三)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切实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要保障消防资金投入,完善消防设施,形成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良性工作机制。
(四)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鼓励发展提供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居委会、村委会要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二、建立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一)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机制。根据《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财政应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消防工作发展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建立健全消防站、消防装备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专项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站、消防装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等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积极探索消防与保险联动机制,在促进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自身防灾能力的同时,在保险防灾费中划拨一定经费,用于加强消防装备和灭火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消防事业发展基金会,吸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以弥补消防经费的不足。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消防标准建设,不得削减消防投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统筹各类资金,确保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的投入。
三、提高消防法治建设水平
(一) 完善消防法规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适时修订和完善《福州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针对消防工作实践遇到的消防中介工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以及历史遗留大部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审批手续不齐等突出问题,积极开展调研,推动消防中介组织健康发展,推进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
(二)全面推行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清理消防行政执法依据,进一步明确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执法权限,科学分解执法职权,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通过健全和强化消防行政责任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消防行政执法体制。
(三)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时跟踪督促各类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及个人坚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2007年,建立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健全火灾隐患督办整改、有奖举报、适时公布制度,开辟人大、政协对火灾隐患整改的监督渠道。成立火灾隐患认定组织机构,全面规范火灾隐患认定工作,提高火灾隐患认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对有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等公共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法人及其他工作人员,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人民政府明确整改责任后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同时公安消防部门要协助指导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责任事故案、失火案的侦查办案工作。对重特大火灾事故和达到消防责任事故案、失火案立案标准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查清火灾原因,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四、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切实加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和管理教育,全面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五句话总要求,确保队伍高度安全稳定和集中统一。坚持“人民消防为人民”,弘扬和发展郑忠华精神,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着力构建具有公安消防部队特色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干部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五、促进规划组织实施到位
实行规划目标责任制,明确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责任,把目标任务具体分解到各年度的建设项目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主要规划目标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做好规划项目的年度检查,及时上报实施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加强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分析存在问题,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对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努力做到年度总结与中期评估相结合,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规划实施动态,切实保障规划制定的目标和任务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