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6-07-01 17:16

  

  农民工是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福州市卫计委、计生协、民政局、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后简称《实施意见》),对在我市的农民工实行全方位的服务,特别在宣传教育、疾病防控、医疗保健、计划生育等方面与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9 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6〕5 号)精神,市卫计委年初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于今年4月正式出台了《实施意见》,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二、《实施意见》中的主要服务管理内容。

  在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和功能,重点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计划生育等工作,不断创新发展,拓展服务范围与功能,创新服务方式,推进农民工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满足农民工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一)卫生服务管理方面。继续为辖区内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建立预防接种档案,为适龄随迁儿童及时建卡,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做好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将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我市户籍外来务工常住人口纳入我市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范围。及时将农民工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属地管理,定期随访,进行危险性评估,提供服药依从性及康复指导。为辖区居住满6个月或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及随迁家属,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管理档案。加强流动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强化农民工孕产妇孕期保健管理,完善流动新生儿访视、定期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等儿童保健服务。

  (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方面。

  1、继续坚持和完善首接责任制、承诺制和网上办事等制度,切实做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流入地的生育登记等服务。进一步加强避孕方法科普知识宣传,指导生育后农民工夫妇落实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对已生育二孩的对象提倡使用长效避孕措施,提高避孕药具服务可及性。继续做好环情孕情监测,掌握其避孕方法续用情况,做好避孕措施落实后的随访,确保避孕效果。将以使用药具为避孕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农民工及其配偶纳入管理服务范围内。对在辖区内住所相对固定、纳入计生服务管理的农民工,与市民同管理、同服务。利用分布街道居委会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免费药具发放点,为有需求的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药具服务。

  2、将农民工纳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加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惠民政策和科普宣传,增强其孕前风险防范意识,改善健康状况,做好孕前准备工作。特别做好高龄待孕妇女的优生指导,进一步加强流动孕产妇及新生儿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降低或消除导致出生缺陷等不良妊娠结局的风险因素。

  三、《实施意见》明确各部门协调一致,密切配合。

  各县(市)区要将推进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定期研究,解决问题,制定措施,整体推进。各级公安、民政、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实现服务资源共享。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纳入基层服务机构职责之中。公安部门要推动“一站式”、“一证式”、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落实,定期提供人口基本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救助范围;财政部门要按照常住人口数量、人均筹资标准等因素,统筹安排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经费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核算拨付资金,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估。卫生计生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在培训、交流和联合办事等方面的协作,把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四、《实施意见》规定的组织机构服务保障。

  (一)加强机构设置。在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密集地区,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等情况,适当增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加强人力配备。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范围后,根据实际服务人口合理配置卫生技术人员。

  (三)强调服务公平性。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按有关规定与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享受免费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与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享受签约服务、错时服务、转诊服务等。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20日

    

来源:卫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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