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28-2600-2017-0001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7-03-03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韦艳同志退休的批复
- 发文字号: 榕卫人〔2017〕20号
- 发布日期:2017-03-03
- 有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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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清卫生学校:
你校《关于韦艳同志退休的请示》(闽融卫〔2017〕11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1994〕7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40号)等文件精神,同意韦艳同志退休,韦艳同志退休费计发比例按85%,从2017年4月起执行。
此复。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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