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28-0200-2012-00020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2-02-23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卫法〔2012〕12号
- 发布日期:2012-02-23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现将《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闽卫法监函〔2012〕1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养殖
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闽卫法监函〔2012〕106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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