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8-0200-2012-0002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2-03-15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卫农社〔2012〕11号
  • 发布日期:2012-03-1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卫生局关于新增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榕卫农社〔2012〕11号
来源:福州市卫生局 时间:2012-03-15 00:00

各县(市)区卫生局,新增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福州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办法(试行)》(榕卫农社201137号)具体规定,经组织资质审查和考核评估,我局确认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等9家单位符合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名单附后),现给予试行准入一年,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准入准备工作

1、做好新农合信息系统接入。新增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完成信息系统接口改造、社保卡联调测试、病案首页衔接等新农合信息系统接入工作,确保医疗信息和结算信息在线运行。

2、做好管理和经办人员培训工作。新增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应明确内部分工,完善管理制度,组织管理、信息、经办人员参加市新农合管理中心组织专项培训,掌握新农合即时结报的管理、信息、经办等具体要求,做好按时启动新农合即时结报的准备工作。

3、做好协议管理和审核结算工作。请各县(市)区卫生局组织当地新农合管理中心与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益,按照新农合补偿政策及时审核结算新农合补偿基金。

二、加强试行准入期间管理

1、明确试行准入期。新增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试行准入期一年,自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满后由我局按照关规定组织复评,符合条件的保留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2、加强管理和指导。市新农合管理中心要会同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加强包括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级各类定点医院的管理,加强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指导。要求各级各类定点医院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定,加强控费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严格把握入院身份确认、全程费用监控、出院准确结报等重点环节,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运行。

3、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新农合管理中心要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对定点医疗机构过度医疗、违规收费等违规行为,及时按照管理办法和协议约定,对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扣减结算款、暂停结算资格等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上报我局。对定点医疗机构虚假结算、套取基金等违法行为,除了追回基金、取消结算资格外,应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福州市新增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福州市新增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1、福州和睦佳妇产医院

2、福州福兴妇产医院东院

3、福州鼓楼医院

4、福州肛泰肛肠医院

5、福州东南眼科医院(金山新院)

6、福州海福手外科医院

7、福州台江医院

8、福州福兴妇产医院

9、福州盘屿中医骨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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