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计局,高新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市属各医院,市疾控中心:
现将《福州市医疗机构和医师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医疗机构和医师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医师的执业活动监督和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师的诚信意识和信誉约束,提高医师服务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促进我市医师队伍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行业规范、“诚信福州”建设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机构和医师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和医师从业资质、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等情况进行客观记载评价,对医疗机构和医师的信用具有影响的专门档案。
第三条 诚信档案记载,应当坚持客观真实、简明清晰、保护隐私、全程跟踪、方便查询、积极应用的原则。
第四条 诚信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五条 诚信档案的记载和管理,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制度规定分别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医疗机构和医师诚信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基本信息;
(二)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信息;
(三)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奖励信息;
(四)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处罚信息;
(五)其他根据诚信建设要求应当记录的信息。
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基本信息、奖励信息自设立或执业之日起记录,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信息、处罚信息自2018年1月1日起记录。
第七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是指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和变更情况,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经营性质、服务对象、床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期限、登记号、变更登记、年度校验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 医师的基本信息是指医师的执业资格等个人情况,主要包括:医师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医师资格证号、医师执业证书编码、毕业院校、专业及学历、技术职称、所在执业机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注册日期、医师执业变更注册情况等信息。
第九条 医疗机构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信息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和医师进行年度考核后的结果评价。
第十条 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奖励信息,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师在执业期间受到的表彰、命名、奖励等情况。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或者社会组织等作出的表彰、命名、奖励等决定;
(二)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表彰、命名、奖励等决定;
(三)其他有一定权威性和影响力的行业学会、行业工会等的表彰评价。
(四)医师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了技术成果。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处罚信息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师在执业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医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因违反相关法律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处理等的情况;
(三)因违反医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执业规范被予以行业处分的情况。
第十二条 下列诚信档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一)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登记号、所有制形式、类别、级别、法定代表人、诊疗科目、经营性质、联系电话;
(二)医师姓名、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医师执业证书编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号码;
(三)医疗机构校验、年度评价结果;
(四)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奖励信息;
(五)医疗机构和医师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医师和医疗机构基本信息保留期限,从公布之日起到停止执业时止。
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活动等行政处罚信息保留期限为6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吊销执业证处罚信息保留期限为2年;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行业处分信息保留期限为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取消医师资格处分信息保留期限为2年;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保留期限为6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
有关组织和个人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查询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其他诚信信息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查询的目的、内容等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同意受理查询以及提供相关信息的范围。
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记载、发布医疗机构和医师诚信档案信息,根据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工作报告、考核情况、变更登记事项等情况,对诚信档案信息进行即时更新和动态管理。
市卫计委对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诚信档案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没有及时记录和发布的诚信信息的,应当及时提醒;必要时可以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自行记录和发布。
第十四条 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本区域内医疗机构和医师基本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并记录和发布下列信息:
(一)医疗机构校验和评价结果;
(二)县级以上表彰、奖励信息;
(三)医师定期考核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被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记分的信息;
(六)其他需要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记录和发布的信息。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相关诚信档案信息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医疗机构和医师发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记录和发布的诚信档案信息有误的,可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修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经审查属实后应当及时修正。
第十六条 诚信档案实行“一院一档、一人一档”。诚信档案分文本档案、电子档案两种,由建立单位长期保存。诚信档案示范文本由市卫计委制定。医疗机构负责建立并保存本机构医师诚信档案,电子档案报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卫计委存档。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并保存所辖医疗机构的诚信档案,电子档案报市卫计委。
诚信档案信息作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各类评比、表彰、执法执纪检查、年度考核、医师专业技术职务晋级,以及向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组织推荐、推选等事项的重要考评依据。
医疗机构在聘用新医师、接受医师执业机构变更时,可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查询医师既往诚信档案信息作为参考。医师变更主要执业机构时,应向转入机构移交医师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诚信档案通过市卫计委和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网站分级发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医疗机构、医师在社会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商新闻媒体向社会披露。
第十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医疗机构和医师诚信档案的管理,保证诚信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记录或者披露虚假的诚信档案信息,导致侵犯医疗机构和医师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卫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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