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健局、高新区教育和卫健局,市属各卫生健康单位:
《福州市卫生技术人员下基层定期服务工作考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卫健委2021年第3次委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福州市卫生技术人员下基层定期服务工作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6日
附件:
福州市卫生技术人员下基层定期服务
工作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卫人〔2006〕198号)、《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72号)以及《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20〕13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州市卫技人员下基层定期服务工作考勤管理,严格工作纪律,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基层,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基层开展晋升职称前下乡、城乡对口支援、医联体(医共体)帮扶、巡诊等定期服务的卫技人员,乡村医生巡诊考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对有关卫技人员所做的考勤,作为个人职称晋升、医师定期考核、年度考核、评先评优以及有关工作绩效考核、专项经费拨补的重要参考依据。需要提交下基层工作鉴定等材料的,卫技人员应同时提供下基层期间钉钉考勤打卡记录以及请假报批材料作为佐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卫健委基卫处牵头制定相关考勤制度,指导医共体下基层帮扶、乡村医生巡诊考勤实施;委人教处负责指导医师晋升职称前下乡考勤实施;委医政处负责指导城乡对口支援、医联体帮扶及上级医疗机构下基层巡诊考勤实施;委科信处协调钉钉公司做好技术支持。各县(市)区卫健局要指定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督促落实考勤制度,做好下基层卫技人员核查和工作鉴定。
第五条 下基层服务的卫技人员由基层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以基层单位管理为主。相关医疗机构分别负责下基层需求计划申报和本机构派员计划申报,并做好人员接收、派遣衔接和协调工作。基层单位要指定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下基层服务的卫技人员日常考勤管理和监督;派出单位协助做好派出人员工作和考勤监督,依据考勤结果做好派出人员考核和处理,有关情况纳入派出人员个人档案。
第六条 卫技人员下基层服务期间,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卫健行政部门和基层单位的管理,遵守基层单位考勤等规章制度,积极发挥专业特长,认真完成本专业工作任务,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传播交流城市卫生健康改革与发展经验做法。
(二)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健康知识;
(三)充分发挥专业和技术优势,开展业务教学和技术培训,帮助基层单位培养技术骨干;
(四)帮助基层单位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拓展服务范围,提高基层单位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帮助基层单位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工作规范,规范和改进基层单位管理水平。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七条 卫技人员下基层服务期间,连续服务超过1个月的,每月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2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实行钉钉考勤打卡和签到制度,打卡和签到必须由本人及时完成,不得代打卡或代签到。
第八条 派出单位应将下基层服务的卫技人员名单、服务地点、服务时间等在人员派驻前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卫健行政部门备案,并做好与基层单位的对接。在卫技人员下基层服务期间,派出单位应暂停其在本机构的处方权及所有工作任务,原则上不得召回。
第九条 基层单位应将在本机构下基层服务的卫技人员名单、服务时间等在人员到位前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卫健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在“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钉钉工作台“考勤打卡”-“设置”做好考勤人员和时间的新增并维护。
第十条 卫技人员下基层服务属于晋升职称前下乡、城乡对口支援及服务时间连续的,实行钉钉考勤打卡,在“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钉钉工作台点击“考勤打卡”模块上下班各打卡一次,上班打卡时间为上班时间前1小时内,下班打卡时间为下班时间后1小时内;属于临时性巡诊、帮扶或服务时间不连续的,实行钉钉考勤签到,到达服务地点后在“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钉钉工作台点击“签到”模块进行签到,在“备注”栏内填写服务地点或事项,点击“拍照”图标拍摄该地点显著标注的照片上传(自带日期姓名等水印)。
第十一条 卫技人员下基层服务请假必须履行相关手续,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可通过其他方式报批,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因私请假1天须报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因私请假2天须报基层单位主管卫健局主要领导审批;因私请假3天及以上的,须由基层单位及其主管卫健局提出意见后报市卫健委审批;因公请假的,由派出单位向市卫健委发函报批,明确请假理由和时间,未经批准不得请假;病假超过2天的需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医生诊断及建议休息证明。基层单位和派出单位要互相通报有关信息,请假报批材料由基层单位留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考勤监督机制,基层单位和派出单位均应设立卫技人员下基层服务考勤举报监督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监督。基层单位每月第一周公布上月考勤打卡情况,同时通报派出单位。
第十三条 市卫健委基卫处、人教处、医政处及各县(市)区卫健局根据卫技人员下基层情况,通过电话、视频、暗访等形式开展不定期抽查,抽查过程中凡发现擅自离岗者予警告,擅自离岗2次及以上者,视为未完成相应的下基层任务,参加晋升职称考试时间顺推一年。
第十四条 派出单位未暂停卫技人员下基层服务期间在本机构的处方权及所有工作任务,或基层单位未及时完成下基层卫技人员考勤打卡钉钉工作台设置维护的,主管卫健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卫技人员下基层服务期间,迟到或早退1次的,由基层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2次以上4次以下的,由派出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得定优秀等次;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及以上的,由市卫健委进行全市通报,责成派出单位给予效能告诫,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应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卫技人员下基层服务期间,累计请假超过十分之一服务时间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累计请假超过五分之一服务时间的,视为未完成相应的下基层任务。
第十七条 卫技人员下基层服务期间,对没有办理请假手续,确因个人疏忽未进行钉钉考勤打卡的,在佐证充分的前提下每月最多认可三次,其余均视为旷工,派出单位应按照有关旷工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卫技人员下基层服务期间,发现由他人代打卡或代签到、出具虚假请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年内取消其职称晋升申报资格;通过以上行为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提高工资标准的,要予以撤销、追回增资金额,并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仅作为落实卫技人员下基层开展晋升职称前下乡、城乡对口支援、医联体(医共体)帮扶、巡诊等工作的配套考勤措施,不涉及具体任务和政策的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单位指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派出单位指派出卫技人员下基层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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