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联:
《关于加大养老机构政策扶持的建议》(204054号)收悉,首先感谢贵单位对我市医养结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该提案由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健委和市医保局分办。现根据我委工作职责将有关情况报告和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医疗健康与养老服务有效融合,持续深化医养结合配套改革,降低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准入门槛,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积极做好应对人口老龄化老年健康服务工作。
一、降低医养结合机构行政审批门槛。
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根据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或者在院内增设医务室、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能力。2017年12月起,我市养老院内设置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不受医疗资源布局规划的限制,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2018年5月,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榕卫审批〔2018〕11号),细化了备案管理的规则和流程。2019年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办卫老龄发〔2019〕17号),养老机构申办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机构设置养老不需另设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实行“一个窗口”办理,最多跑一次。截至目前全市已有医养结合机构22家,其中:综合医院2家、康复医院2家、护理院2家,其余16家为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
二、鼓励引导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合作。
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合作的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急诊急救、慢性病诊疗、中医治疗保健、医疗巡诊等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提供康复护理和健康管理服务。截至目前,我市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签约合作关系175对,与日间照料中心等建立签约合作关系37对。
三、开展医养结合机构综合试点工作。
2020年6月,我委与市民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市级医养结合机构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榕卫老龄〔2020〕8号),在全市22家医养结合机构中选择4家工作基础较好的医养结合机构做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分别是福州市国德老年康养中心(福州仓山国德老年医院)、福建医大附一护养中心(福建医大附一康复医院)、福州新莲花医院(福州新莲花护养院)和福州市金太阳鼓楼老年公寓(福州鼓楼金太阳老年护理院)。2020年在试点单位率先建立完善包括服务接待、老年人入院体检、能力评估、签订服务协议、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等服务流程,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老年人疾病诊疗服务、老年人常见医疗护理服务、老年人康复服务、安宁疗护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及健康宣教等服务内容、要求和规范,2021年通过召开全市医养结合机构现场培训会、交流研讨会等形式在全市推广医养结合先进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医养结合机构深入健康发展。
再次感谢贵单位对我市医养结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以办理您的提案为契机,创新工作思路,细化工作措施,努力把我市各项卫生健康工作做实做好。希望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保持联系,相互沟通,共同推进我市的卫生健康事业发展。
领导署名:陈敬水
联 系 人:卢 净
联系电话:83305173,13959194711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4日
市政协提案建议采纳情况及实施安排表
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填报时间:2020年7月24日
提 案 名 称 |
提案编号 |
提案委员姓名或提案单位名称 |
承 办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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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养老机构政策扶持的建议 |
204054 |
市工商联 |
市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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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建议采纳情况及实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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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内 容 |
采 纳 情 况 |
实施计划及进度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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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3 |
推进医养有机结合 |
已采纳。(一)降低医养结合机构行政审批门槛(二)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合作。(三)开展市级医养结合机构综合试点工作。 |
(一)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根据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或者在院内增设医务室、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二)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合作的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急诊急救、慢性病诊疗、中医治疗保健、医疗巡诊等服务;养老机构内设的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提供康复护理和健康管理服务。 (三)开展市级医养结合机构综合试点工作,探索建立较为完善、适合市情的医养结合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医养结合机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和专业化人才培养机制,以点带面推动全市医养结合机构深入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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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对提案质量的评价 |
优 |
√ |
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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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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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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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对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评价 |
办 理 态 度 |
满 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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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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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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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结 果 |
满 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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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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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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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采纳情况”请填写是否采纳提案建议,以及已采纳的落实情况,未采纳的主要原因;
②“实施计划及进度安排”请填写对采纳的提案建议拟采取的办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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