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28-3000-2022-0001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2-03-26
- 标 题: 关于市人大十六届一次会议第1327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榕卫人口〔2022〕5号
- 发布日期:2022-04-06
- 有 效 性: 有效
吴新星代表:
《关于推进我市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建议》(第1327号)由我单位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发展是优化居民生育意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意见》,积极推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开展。
一、顶层设计定方向。2020年3月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11家单位《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政人口[2020]3号)等文件要求,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福州市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卫人口[2020]1号),对全市开展托育照护服务工作进行了部署。2020年6月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政府政策清单的通知》(榕政办[2020]72号),为促进我市普惠托育服务发展,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土地、规划政策、报批建设政策、人才支持政策卫生、消防等支持政策、普惠托育服务价格、监督管理政策等一系列支持政策。
二、试点工作显成效。2020年以来,市卫健委联合市发改委、财政局积极发动各县(市)区上报托育储备项目,由分管领导带队对报送的托育机构进行全面摸底和现场走访,根据机构资质、设置、规模、规划等因素,综合评估托育机构的工作积极性、工作基础、区域代表及区域生源等情况,优中选优。2020年选取了鼓楼区的福建国思教育(东街园)、晋安区福建国思教育(东泰园)、华幼盟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2021年又选取了鼓楼国投小茉莉园、台江区的亲亲袋鼠托育服务公司、仓山区橙子托儿所服务公司、福清市尚学堂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作为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普惠性试点单位。同时,我市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计划,支持5个托育机构项目建设,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630万元。2021年底,又精心谋划了一批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投向的2022年备选项目,补充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形成项目储备和滚动接续机构。
三、规范运作促发展。 一是严格按照福建省卫健委印发的《福建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福建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指导各地在托育机构建设中对场地设施、人员配备、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管理等严格对标,确保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二是促进落实备案管理。认真贯彻国家卫健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及省卫健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市卫健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托育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规范托育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细化托育机构备案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在官方网站发布我市启动托育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公告。各县(市)区、高新区卫健局均指定专人负责备案工作,及时掌握已注册登记的托育机构信息,对完成备案的机构及时予以网上公示,对尚未备案的托育机构,协调有关部门认真排查,主动帮助解决备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引导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截止目前,其中34家托育机构在国家卫健委的备案信息系统完成备案。三是加强执法监督。依据2021年8月20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之规定,我委督促相关县(市)区卫健局对已登记备案托育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专项督查,重点查看托育机构的疫情防控预案、出入管理、人员管理、环境消杀、物资储备、健康监测记录、教职工疫苗接种、隔离室设置等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鼓楼、晋安、台江等地按照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进一步规范托育机构的运营,严格落实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积极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和指导工作,进一步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一、落实财政投入政策。当前,市发改委正在牵头编制《“十四五”时期福州市托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市财政部门将根据文件精神,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的思路,将托育服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推进托育工作顺利发展。
二、积极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地方标准建设。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自身职能,支持相关单位参与草拟符合本地实际《托育服务导则》,探索加强托育机构动态管理,保障托育服务质量。该标准目前已由省市场监督局立项,正在推进制定中,将会于今年的12月完成。
三、加大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亟需加大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培养。教育部进一步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设置,最新印发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中,设置了护理学(高职本科、高职、中职层次)、学前教育(高职本科、高职层次)、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高职本科层次)、早期教育(高职层次)、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高职层次)、婴幼儿托育(中职层次)、幼儿保育(中职层次)等相关专业。市教育局将进一步加强推动以福州文教职专为龙头的幼儿保育省级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并辐射引领域内幼儿保育专业质量的共同提升。努力促进中高职专业贯通与衔接,通过政策引领保质保量完成学前教育五年专的招生任务,做好中职与高职学前教育的一体化建设,确保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课程的有机衔接。
四、鼓励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参与育婴师职业技能培训。 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经修订并颁布了《保育员、育婴员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福州市依托两个有开设学前教育专业的学校(闽师高专、文教职专)设立了两个育婴师职业技能鉴定站,并鼓励幼儿园教师参加育婴师培训。与此同时各师范类院校亦鼓励学生不仅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还参加如育婴师-等职业水平测试,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
五、加大为托育机构服务的力度。市民政部门将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放管服”的规定,优化审批流程,登记事项纳入“全流程网办”,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网上申请+线上提交材料+线上审批+快递收送件”实现快速受理、即时办结。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积极性,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
六、进一步提升为托育机构备案的服务水平。市卫健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要求各地卫健部门要指导托育机构登录国家卫健委的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进行登记、上传相关资料。要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近年来,市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推进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作, 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吸收代表的建议,立足本职,积极作为,努力让人民群众满意。
领导署名:侯林
联 系 人:郑曦
联系电话:83213091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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