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28-3000-2022-00030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2-04-14
- 标 题: 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223045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榕卫人口〔2022〕16号
- 发布日期:2022-04-16
- 有 效 性: 有效
刘碧芳委员:
《关于加快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的建议》(223045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福州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我委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加强托育机构公共卫生服务
制定《福州市新设立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试行)》,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工作,提高托育服务质量,保障入托婴幼儿身心健康。
加强监督检查。依据2021年8月20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之规定,我委督促相关县(市)区卫健局对已登记备案托育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专项督查,重点查看托育机构的疫情防控预案、出入管理、人员管理、环境消杀、物资储备、健康监测记录、教职工疫苗接种、隔离室设置等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各县(市)区按照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进一步规范托育机构的运营,严格落实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积极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和指导工作,进一步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
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福州市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州市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积极打造一批普惠性试点机构,以点带面,推进普惠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2020年以来,市卫健委联合市发改委、财政局积极发动各县(市)区上报托育储备项目,由分管领导带队对报送的托育机构进行全面摸底和现场走访,根据机构资质、规模、规划等因素,综合评估托育机构的工作积极性、工作基础、区域代表及区域生源等情况,优中选优,推进普惠托育试点工作开展。2020年选取了鼓楼区的福建国思教育(东街园)、晋安区福建国思教育(东泰园)、华幼盟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2021年又选取了鼓楼国投小茉莉园、台江区的亲亲袋鼠托育服务公司、仓山区橙子托儿所服务公司、福清市尚学堂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作为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普惠性试点单位。
三、下一步计划
市卫健委将认真参考委员的建议,积极履职,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加快我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
领导署名:侯 林
联 系 人:吴华珊
联系电话:83213091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4日
市政协提案建议采纳情况及实施安排表
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填报时间:2022年4月11日
提 案 名 称 |
提案编号 |
提案委员姓名或提案单位名称 |
承 办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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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的建议 |
223045 |
刘碧芳 |
福州市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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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建议采纳情况及实施安排 |
建 议 内 容 |
采 纳 情 况 |
实施计划及进度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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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1 |
由卫健部门负责监管早教机构的公共卫生 |
已采纳 |
制定《福州市新设立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试行)》,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工作,提高托育服务质量,保障入托婴幼儿身心健康。 加强监督检查。依据2021年8月20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之规定,我委督促相关县(市)区卫健局对已登记备案托育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专项督查,重点查看托育机构的疫情防控预案、出入管理、人员管理、环境消杀、物资储备、健康监测记录、教职工疫苗接种、隔离室设置等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各县(市)区按照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进一步规范托育机构的运营,严格落实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积极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和指导工作,进一步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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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4 |
扩大普惠性社区型托育机构的覆盖面 |
已采纳 |
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福州市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州市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积极打造一批普惠性试点机构,以点带面,推进普惠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2020年以来,市卫健委联合市发改委、财政局积极发动各县(市)区上报托育储备项目,由分管领导带队对报送的托育机构进行全面摸底和现场走访,根据机构资质、设置、规模、规划等因素,综合评估托育机构的工作积极性、工作基础、区域代表及区域生源等情况,优中选优,推进普惠托育试点工作开展。2020年选取了鼓楼区的福建国思教育(东街园)、晋安区福建国思教育(东泰园)、华幼盟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2021年又选取了鼓楼国投小茉莉园、台江区的亲亲袋鼠托育服务公司、仓山区橙子托儿所服务公司、福清市尚学堂托育服务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作为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普惠性试点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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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对提案质量的评价 |
优 |
√ |
良 |
中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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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对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评价 |
办 理 态 度 |
满 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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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理 结 果 |
满 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注:①“采纳情况”请填写是否采纳提案建议,以及已采纳的落实情况,未采纳的主要原因;
②“实施计划及进度安排”请填写对采纳的提案建议拟采取的办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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