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28-3000-2023-00009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3-03-27
- 标 题: 关于市人大十六届二次会议第1204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榕卫人口〔2023〕4号
- 发布日期:2023-03-29
- 有 效 性: 有效
林骏煌代表:
《关于加强0-3岁早教机构规范化管理的建议》(第1204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福州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建议。我委高度重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顶层设计,着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202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第四十五章明确提出,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完善人口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出健全婴幼儿发展政策,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立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早期发展的政策体系。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提出4个基本原则: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建设,遵循婴幼儿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标准规范体系。《指导意见》同时明确对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11家单位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省卫健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进行了部署。市卫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福州市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和普惠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福州市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积极打造一批普惠性试点机构,以点带面,推进普惠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二、规范管理,着力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2019年国家卫健委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家卫健委办公厅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细化规则,规范管理。2021年国家卫健委印发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指导托育机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2020年,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福建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福建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加强我省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福州市卫健委发文县区,要求认真遵照执行。2022年,福州市卫健委制定出台了《福州市新设立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试行)》,从制度建设层面营造规范良好的行业环境,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有序管理,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2022年福州市建立福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健全我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采纳您的建议,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
领导署名:肖德万
联 系 人:吴华珊
联系电话:83213091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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