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1年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1-05-30 11:14

  各县(市)区卫健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

  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卫监督发明电〔2021〕102号),经研究,现将《2021年福州市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监督抽查任务及内容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中心抽取的抽查任务清单,我市监督抽查任务共1580个(具体抽查计划详见附件1-6)。各地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监督平台”双随机模块查询本地区各专业抽查任务。监督抽查内容如下:

  (一)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重点检查新冠病毒疫苗的接收、储存、接种等情况;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二)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三)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四)采供血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和人员资质、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技术、放射诊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等方面情况;

  (五)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六)开展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非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此项内容纳入2021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考评;

  (七)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被行政处罚的单位整改落实情况;

  (八)巩固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9〕11号)、《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闽卫监督〔2020〕54号)和《福建省卫健委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的通知》(闽卫监督函〔2020〕167号)工作情况,开展“回头看”,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做好组织实施

  (一)各地及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要根据全市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特别是要加强监督执法机关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协调工作。同时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保障力度。

  (二)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更新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及时清理过期未关闭的底档信息,补充完善各抽查专业被监督单位建档工作;完成执法检查人员信息更新工作,其中县(区)级监督机构参与一线监督执法的监督员原则上不低于本机构人员总数的70%。

  (三)各地原则上不擅自调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在执行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由省卫生健康委作出调整决定并在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中具体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各地原则上不得擅自删除执法检查对象底档信息,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由省级监督机构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四)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负责牵头完成抽查任务,按时做好数据的收集、统计、上报及信息公开,并向市卫生健康委提交专题报告,比较分析各地完成情况及特色亮点,总结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检查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对工作任务进展慢、完成率低、合格率异常等情况及时进行指导、督导;承担抽查任务的监督执法机构要制定采样计划,提前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沟通协调。

  (五)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抽样检测的统筹协调、质控管理、技术指导和支持。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和市疾控中心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承担检测任务的疾控中心要切实承担起相关检测任务,明确专人负责协调落实检测相关工作,确保及时完成抽检检测任务(含复检),并按时向当地监督机构通报检测结果。

  三、做好与相关工作衔接

  (一)各地要做好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地方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量的一部分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过程中,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国家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二)各地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针对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加大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力度。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业务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各地除完成计划外,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有效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要积极探索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四)国家卫生健康委监督局组织制订的《用人单位信息卡》已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上线试运行,并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等信息开展预调查。各地要结合《2021年职业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有关用人单位抽查工作要求,在完成用人单位监督检查信息录入的同时,填报用人单位信息卡,逐步完善用人单位底档信息。

  四、及时公开和上报监督抽查结果

  (一)各地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当地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到未履行未结案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通过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附件1-6)。任务总体完成时限为2021年11月15日,各专业完成时限按附件要求执行。各地要统筹安排工作进度,确保全面完成抽查任务。其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按附件1表4-1、消毒产品按附件3表2要求时限完成抽检工作,6月31日前完成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摸底检查和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抽查任务,并将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检查和抗(抑)菌制剂膏、霜剂型抽查工作总结(电子版)、检查案件查处汇总表(附件3附表7、8)报送至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将汇总后的工作总结和汇总表,以及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产品清单(附件3附表9)于7月15日前一并报送市卫健委法规监督与职业健康处,重大案件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三)请各地分别于2021年6月30日前和11月5日前将半年情况报告和全年情况报告提交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情况报告中应包含本文监督抽查内容第七项“回头看”的检查情况,并写明查处案件数、罚没款金额数等行政处罚数据。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负责对各地上报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汇总统计和分析,并分别上报市卫健委法规监督与职业健康处。

  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中尚不能通过信息系统随机抽取的任务,另行安排。

  附件:1.2021年福州市公共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2.2021年福州市传染病防治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3.2021年福州市消毒产品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4.2021年福州市医疗卫生国家监督抽查计划

  5.2021年福州市放射卫生与职业卫生监督抽查计划

  6.2021年福州市职业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21日

来源: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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