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医保文〔2017〕26号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评
估管理办法》
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2017年6月14日
附件
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服务协议评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工作,根据人社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福州市辖区内符合相关行政部门规定执业条件且取得相关证照,主要执业项目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医疗机构。
(二)已正式开展诊疗活动且愿意承担医疗保险服务、遵守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法律法规。
(三)按照《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评分达到85分(含)以上 。
二、申报材料
(一)《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军队医疗机构还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
(三)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
(四)医保信息系统接口改造承诺书。
三、签约受理程序
(一)发布公告。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辖区内参保人员数量、分布、医疗资源配置和城市发展规划,合理制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签订增设计划,原则上每半年增设一次,在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增设计划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接收材料。符合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所需材料。材料不全的应在受理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申报。
(三)材料初核。医保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初核,初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签约范围、签约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等。
(四)现场评估。医保经办机构从医保定点评估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按照双随机的办法,依据《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对材料初核通过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评估。
(五)协商谈判。医保经办机构与现场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就医保服务管理、费用结算办法、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协商谈判。
(六)网站公示。对于经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医疗机构,在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结果公布。对经公示合格的医疗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政策培训、联网改造,下达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确认文件,并与其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协议向医保行政部门备案。
医保经办机构从集中受理期结束至签约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的,需报请医保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退出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下列行为的,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其解除服务协议。
(一)替非医保定点单位或被暂停医保结算的单位代刷社会保障卡骗取医保基金。
(二)以欺诈、伪造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情节严重的。
(三)因违法、违规被行政部门吊销证照的。
(四)信息变更未报备超过3个月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行为。
五、对已受理定点申报但未通过评估考核的医疗机构,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医保定点。已定点医疗机构因违法、违规被医保经办机构解除医保服务协议且两年内不再签署服务协议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经营场所在两年内均不得重新申请签订医保定点协议。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
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
2.《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申请
书》;
3.《医疗机构医保系统建设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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