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布福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榕医保文〔2017〕27号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武警总队医院、解放军第四七六医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闽委发〔2015〕3号) 和《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省属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9号)精神,在实施控费价腾空间基础上,为进一步疏导医疗服务价格矛盾,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价格矛盾仍然比较突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同时设立静脉药物配置费(仅限于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且通过省卫计委组织的专家验收的静脉药物配置中心的医院收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3级及以上手术类项目价格,具体项目价格详见《福州市属(含)以下公立医疗机构3级及以上手术类项目价格调整表》(附表1)。设立静脉药物配置费,具体价格详见《静脉药物配置费项目价格表》(附表2)。
上述两个附表可登录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二、市、县(市)区属公立医疗机构3级及以上手术类项目价格按上述调定的三个档次(一、二、三档)价格标准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具体医疗服务价格档次按市物价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榕价服〔2015〕28号和榕发改价格〔2016〕221号通知规定标准执行。基层公立医疗机构3级及以上手术类项目价格按上述调定的第三档次价格标准的85%执行。
三、手术类项目涉及六岁及以下儿童的,可在本次调定价格标准基础上加收30%。
四、调整后的3级及以上手术类项目和静脉药物配置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公布的项目价格,及时做好收费系统计算机编码、收费标准的维护和更新工作。
六、各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17年7月1 日起执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表:1.《福州市属(含)以下公立医疗机构3级及以上手术类项目价格调整表》
2.《静脉药物配置费项目价格表》
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