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4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起,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即:所有城乡居民(不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80元/人·年。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医疗救助对象和计生家庭继续按照原规定由政府全额资助参保。
二、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我市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通过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政策和资助参保政策,全面动员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缴费,确保城乡居民“应保尽保”。
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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