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医保文〔2017〕36号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联合限价阳光采购部分药品最高销售限价及医保支付结算价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5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做好计算机结算系统医保编码的调整变更工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反映。
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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