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医保文〔2017〕47号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定点单位: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36种国家谈判药品我市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参照省本级执行。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70号)
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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