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医保文〔2017〕56号
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补充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将自行阳光采购的毒麻精放品种,我市个人自付比例调整为0;我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的挂网药品,在医保支付结算价全面实施前,除新增补进入支付范围已执行医保支付结算价的品种外,其余品种继续按照我市原有比例执行。
本通知自9月12日起执行。
附件:《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补充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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