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医保文〔2017〕64号
为规范我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管理,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7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1、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美容、健美、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以及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非疾病治疗类除外)。
2、可在定点零售药店支付购买药品(准字号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消毒用品(卫消字)费用。
3、可在定点的健康体检医疗机构支付参保人员健康体检费用。
4、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包括所有的二类疫苗。
5、可用于缴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费。
6、可用于为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
7、可用于参保人员本人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不设资金余额门槛。
二、个人账户在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健康体检机构、口腔门诊部结算费用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三、参保人员应按规定持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就医购药和相关费用结算,相关机构应认真核对社会保障卡信息,做到“人卡相符”,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提高个人账户使用安全性。
四、各定点零售药店要整合药店信息系统,实现药品销售与医保结算一体化,必须主动向参保人员提供与实物相符的购药发票和清单,不允许销售与医保结算分开操作,杜绝篡换项目现象。
五、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要创新管理手段,进一步加强对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个人账户套现等违规行为,对协助个人账户套现的定点单位,应严格按协议处理。
六、本通知自11月1日起执行。
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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